想詢問一下有沒有版友有類似經驗
最近在研究房屋稅舊制.有一個地方比較不清楚的是.
他在計算所得有2個方式,
1,核實申報
2,房屋現值
想請問怎樣的情況會採用房屋現值去計算交易所得?
查了文件大概就是說
個人出售房屋,未核實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這部分我想了解是誰決定要使用1或是2來申報?
因為房子都20幾年以上了,交易文件資料當初也沒保留.頂多剩下銀行的貸款資料可以查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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