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家裡有一塊地,地上物是一座磚瓦平房,祖父民國64年時做生意用的,一直以來我們也都住在裡面,一直幾年前爸爸把生意結束後,這房子就空著了,最近妹婿的公司想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所以想登記在這地址,而且須要房屋稅單,去查才發現房屋稅不是我們繳的,但是公家單位不肯透露繳房屋稅的人,只說因為個資法不能公布。
現在問題來了,我們想在這蓋房子,但是房子不是我們的???因為稅不是我們繳的!!!!
就算我們蓋了房子,對方也可以主張房子是他的,請問我們開如何主張房子的所有權,他繳納的房屋稅我們也願意退給他,請問我們該怎麼辦???拜託大家幫忙。謝謝。
內文搜尋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