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了十多年的停車格(機械上層)會有車頭突出一些的問題
雖然是上層 無使用上及安全疑慮問題
但是還是向管理會反映是否能將車檔往後15公分的施工
另外車位的後方有一大塊懸空處(如圖)
多年前有反映怕人員危險摔落 希望能用鐵板延伸蓋住

但管理會告知說會從後方爬下去打掃或是維修
(也從來沒看過維修人員從後面下去過就是了)
想說這次施工看能不能一起做
管理員說社區車位屬於私人財產
除了車道及機械油壓修繕屬公有 管理委員會會支出
車位是私人財產 皆是由個人去整理支出
房子是民國83年購買
車位的產權是跟房子一起的(沒有獨立產權)
這樣是不是屬法定停車位的共同部分登記? 停車場都屬於大公部分不是?
我們能不能用這個方式去反應呢?
先謝謝各位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