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國稅局農地課稅問題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就可免稅
土地現況:
這塊地是近50年祖墳,其它都是農作物
權狀:土地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
申請核發:退件不受理(原因,不符"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二條規定")
疑惑:
a.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用地之範圍如下:
一、本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之耕地。
二、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
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土地,或上
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三、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
區以外之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
b.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項 :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
下列使用之土地:
(一) 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c.財政部73年11月21日台財稅第63354號函(解釋39之2 免徵土地增值稅的認定與說明非以地目為課稅依據而土地使用編定為主)
d.土地稅法第 10 條:本法所稱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土地,依法供下列使用者︰
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保育"有包含山坡保育地嗎????????????????
感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