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台中火車站附近有套房子出租,租期是到今年6月初,不過房客已經拖欠大概兩個月的房租了,每次打電話要嘛不接,要嘛就是誠意十足(應該也是演的吧)說近期會解決。 上週過去按門鈴沒人應答,下樓時候剛好遇到巡邏的員警,講說他們沒資格會同我一起進去,除非我去法院取得許可,旁邊的管理員還附和說這棟大樓有一間也有這種情況,法院的裁決已經半年還沒下來,其實電話中我也跟房客說我主要是要取回鑰匙跟感應扣,房租大家可以協商,請問各位神人,6月初到期後我可以去按門鈴,如果沒人接聽的話我可以直接開鎖進去嗎?
以後租約要加但書,就是到期未付房租時,同意房東可以自行進入租屋處搬離房客物品,正常租房子的人都會同意這但書,我也這樣跟我房客說,他們也認同好用又合法,然後電都用電卡,不繳房租也沒義務給他電,看他能待多久用這兩招,不管他賴著不走或人消失,都可以處理,還不用走法律途徑
jzic wrote:以後租約要加但書,...(恕刪) 以後租約要加但書,就是到期未付房租時,同意房東可以自行進入租屋處搬離房客物品以上這條是否合法?有沒有懂的人來回答,謝謝假設這樣寫能合法,我會改成:到期未付房租時,同意房東可以自行進入租屋處把未搬走的東西當廢棄物丟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