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40年5層樓公寓建物一間,可否向法院申請分割?? 謝謝。。


有一間共有的老式5層樓的建物一間,可否依照民法824-2: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申請裁判分割?

不知是否有違反823條的敘述: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 << 老公寓算不算?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 指的是什麼?

謝謝達人回答!!
2017-05-13 20:51 發佈
我有看過這樣物件,三兄弟喬不攏一間公寓房子。所以走法拍。原因是這樣一戶房子,分割分配有困難只好走拍賣
既然您知道824....
那應該知道房屋是無法分割的!
若無法協議,通常是以 變價拍賣...來處分共有物了!


p599 wrote:
有一間共有的老式5...(恕刪)
法拍屋 時常會遇到 共有物 分割拍賣(即變現拍賣)

正常程序 (印象中...)
1.共有人先談看看
2.談不成 申請調解
3.調解不成 申請法院判決

法院拍賣
其共有人 都有依同一價位 行使 優先購買權

比較好奇的是 法院拍賣的費用 跟 仲介替你賣屋的費用...誰比較省錢啊???


tommy0915909 wrote:
法院拍賣
其共有人 都有依同一價位 行使 優先購買權...(恕刪)


請問提起分割訴訟之共有人,也有"依同一價位行使優先購買權" ??
還是僅"被告之共有人才有優先購買權"?

多人表示要執行其優先購買權,此時怎麼做?? 達人可否順便提示一下此規則之出處連結?

因為我在網路上找到一篇: 48 期學員法學研究報告: "論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及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

其中有下列文字出現:
"貳、 共有人優先承買權之要件 一、行使優先承買權主體須為他共有人,二、須以買賣為基礎。。。。"

關於>> 四、數共有人皆行使優先承買權:
審查意見:採乙說。
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並請參照司法院民事廳 96 年 6 月 8 日印行法院辦理民事執行實務參考手冊第 288 頁「優先承買權競合而優先順位相同時 :如權利性質相同而未能定其順序,亦無先後之分者,則由其等按權利比 例共同承買之。但部分主張優先權之共有人如棄權,其餘共有人仍得就拍賣不動產之全部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買。

乙說:依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買,其立法意旨無非為第三人買受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時,承認其他共有人享有優先承買權,以限制共有人人數增加,簡化共有關係。上開土地法規定優先承買權係指共有人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 物時,其他共有人對於該共有人有請求以同樣條件訂立買賣契約之權利,則於不動產未拍定前,無從確定「同一價格」為若干, 自難令共有人聲明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參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執行要點第 11 點 規定:「徵求他共 有人是否優先承買之手續,準用土地法第 104 條第 2 項規定,即優先承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 10 日內不
表示者,其優先 承買權視為放棄。」其目的在徵求他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買,性質 上乃促請他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之「意思通知」,他共有人如未於限期內行使優先承買權,即生失權之效果,自應以符合法定程式之意思通知始足當之。又依同條項規定「…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買」,則除共有人中願意單獨優先承買者可單獨優先承買外,多數共有人亦得共同聲明優先承買,則有多數共有人均聲明優先承買時,應依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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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謝!!
..formula Katt..
幫回答一下....
請問提起分割訴訟之共有人,也有"依同一價位行使優先購買權" ??
還是僅"被告之共有人才有優先購買權"?
---->
全部共有人都有優先購買權!

多人表示要執行其優先購買權,此時怎麼做?? 達人可否順便提示一下此規則之出處連結?
---->
土地法第104條:「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民法第426條之2:「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第5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另外再次提醒~
*土法34-1是多數決,也就是你要是多數的一方,人數持分都要大於1/2以上!
您是否符合這條件?
*"房屋"是無法申請裁判分割的!土地才可以裁判分割!所以您的房屋是無法提出分割的!
因為實際上是無法執行的!怎麼分?怎麼割?都不會公平的...
法院不會準許的!

若~是以進入法院的變價分割拍賣,
只要是其中之一的共有人提出購買,
其他共有人及無優買權了!!!

您應該是無法達成協議的,才會上網來發問...
研讀法條~初期是不容易明白的,有些法條太多交錯複雜...
可向當地公所/法院申請法律諮詢...有律師免費諮詢服務的!
或是向代書/地政士諮詢!不過~要找懂分割拍賣的專家...

以上這麼多法條內容~相信你看了也是一頭霧水,霧颯颯的...
就算再一一解釋,您也不見得完全明白的,
所以~您是要出售?或是想購買?您的持分是多少?
看您是哪一方,也看您現在的需求為何,再來判斷如何處理!
因為還有很多"眉角"...!!


p599 wrote:
請問提起分割訴訟之共有人,也有"依同一價位行使優先購買權" ??
還是僅"被告之共有人才有優先購買權"?
多人表示要執行其優先購買權,此時怎麼做?? 達人可否順便提示一下此規則之出處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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