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間共有的老式5層樓的建物一間,可否依照民法824-2: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申請裁判分割?
不知是否有違反823條的敘述: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 << 老公寓算不算?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 指的是什麼?
謝謝達人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