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家祖厝有人提出強制分割乙案,問題如下:分割標地為三合院工業區丁建(有三處改建2-3層樓房屋齡皆超過25年以上)土地面積約1350坪,我方約有135坪(1/10),所有權人最少持分坪數有人只有不到3坪,所有權人共79人
一、我收到法院寄發原告所採分割圖有意見,請問提出異議期限為何?
二、若我另提出分割圖是否能較有利於我方的分割方式採圖?
三、分割之主張是否只能以現居位置分割(現居面積遠小於持分面積)?若不受限是否能以我方實際持分
作位置劃分?
四、小弟能否主張此一分割案之地上物請法官依據(民法第 833-1 條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
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
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終止本強制分
割案地上物所有權?
五、若分割案經由法院裁定並判決確定,日後我的持份位置若有地上物(房屋)非我所有,可否要求地
上物所有權人主動拆除或者由我方強制拆除?(此一方式是否需要再我方提出強制分割異議一併提
出主張,如:於分割案判決確定時要求地上物所有權人主動拆除)
六、若第五點不可行,日後分割案判決確定,我方所被判決分割部位地上物如果有他人房屋該如何處
置?是否有救濟方式?
以上問題有點多,懇請各位專業人士協助,小弟不勝感激。
張先生 wrote:
近日我家祖厝有人提出...(恕刪)
我去年也是經歷被告要強制分割
不過是田,而且才2個人,比你的案子單純很多
我當時有請律師寫答辯狀進法院,內容當然是列舉一些原因反駁對方的一些條件,包刮費用等等。這個舉動單純是希望事後談判能取得一些空間
在庭上,法官開宗明義就說,希望雙方和解,第一次開庭一下就結束了,因為後續法院還會安排測量之類的,,,所以不可能一下子就結束。第二次開庭,對方願意放軟願意協商和解,所以後來就轉到和解協商,後來條件也都朝我想要的走(因為對方急著分割)
但我的案子比較單純,你的案子出了涉及人多之外,還有地上權的問題,儘管建物有可能有的沒有保存登記,不過涉及到權益的事情,法官都會很慎重。
不過法官的評判原則,會盡量在不損及關係人利益的情況下,所以這些不用擔心太多,原則上如果你們可以私下討論好方案,在進法院,會順利很多,不然這個過程會搞很久。
至於你的問題,因為我的過程都沒涉及到,所以沒辦法給建議,只能祝福你順利囉~
1, 看上面是否定有期限?或是直接詢問法院,書狀上應有電話...
2,當然可以提出您的主張!
3,法院通常會採取原地分配...+ 您持分面積
4,您敘述地上權的前段,您可主張終止,但~還是由法院裁決!
要終止這地上權,應不大容易成立的!
後段..."終止本強制分割案地上物所有權" 是指--本次要求裁判分割的是地上權人?!
5,不大會有這種情形的!法院通常會以原物分配為主,不然就會有拆屋還地的情形...
除非該建物面積大於其持分!
6,拆屋還地,或請求租金,要求市價購買,....
通常在此次裁判分割中,就會一併考量的了!
建地價格應不低...
建議找律師或熟悉土地分割的代書...
厲害的代書會比律師還厲害!
因為專做土地分割的代書是專精房屋土地的!
張先生 wrote:
近日我家祖厝有人提...(恕刪)
骨子裡面就是要這些佔了很大塊地的屋主把這些持分買回去 把有意見的通通買起來 要錢而已
如果對方的開價"合理"也可以負擔 建議拿錢出來解決 如果對方開價太過分了 再來法院攻防
我先講結果 建物就算再舊拆屋還地是有可能 民法第 833-1 條 法官當然會採納但非絕對
也不排除判一個要求現住戶補償的條款 所以樓上有講 833-1條不能當作是解決之道
其實法院很不喜歡判這類的事情 連法官都會拜託各方自己協調好了 由法官再來當"公證人"判定
法院會儘量按照自己的房子在自己的土地上這類的提案來判決 但是還是要講到公平與合理
看過三合院中的公廳那一棟被留下來 廁所與倉庫被剷掉還成一直線 也看過違章工廠整個被拆
持有1/10要留下整個三合院去法院要講理很難 這點要有心理準備 只能到時候看著辦
前一個樓有提到要找好的代書 還要再加上一點 有些管量測的公司 土地分割也有專長
至於律師的部分要找稍微懂一點的 但律師只是幫忙程序 要去答辯的部分 強烈的建議自己來
上次我家的案子都是我自己準備的資料 連說詞先準備好 也上網找資料說明對方提案的不合理
法官其實還蠻喜歡聽非法律專業的說法 才收了幾萬塊 律師不可能了解太多或幫客戶找所有資料
一般有這類共有的問題是因為繼承而來 先搞清楚為何只剩下1/10 還有任何的親戚是一國的嗎?
同一國的親戚先拉在一起合併提案 持分越大越有可能整個保留三合院與建物
等到官司完了再來解決自己同一國的事 這是上次我在判決分割裏的一點心得
本次提強制分割的是土地所有權人之1。
我的想法是:
1.三合院應無保存必要,而且若現在不把各自權利處理清楚(至少把各自名下持有面積較大的分割好),多一代就加倍複雜。
2.此案地目是:工業區丁建,據說所劃分之道路至少8米,我的理想可能會以10米道路為之。因為8米道路從中劃下去,道路兩側在按比例分割會造成長條狀(每個分割土地寬度會比較小,深度比較深)難以利用,如此之想法是否可行,又或著太浪費道路預定地?
3.此三合院地上物(樓房或平房都各自興建,應無依法申請建造)我是否能主張屆時由各地上物所有權人自行拆除,若不依,是否能以強制拆除為之,拆除費用由所有權人負擔。此想法該從何著手提訴比較好?
4.是否能依【民法833-1條: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主張各地上物所有權人必須無償自行拆除。
張先生 wrote:
近日我家祖厝有人提...(恕刪)
近日我家祖厝有人提出強制分割乙案,問題如下:分割標地為三合院工業區丁建(有三處改建2-3層樓房屋齡皆超過25年以上)土地面積約1350坪,我方約有135坪(1/10),所有權人最少持分坪數有人只有不到3坪,所有權人共79人
一、我收到法院寄發原告所採分割圖有意見,請問提出異議期限為何?
答:公文上一定會寫時間,請查看喔
二、若我另提出分割圖是否能較有利於我方的分割方式採圖?
答:可以,連同答辯狀一起附
三、分割之主張是否只能以現居位置分割(現居面積遠小於持分面積)?若不受限是否能以我方實際持分作位置劃分?
答:可以現居圖做分割,但是一樣要經過法官同意
四、小弟能否主張此一分割案之地上物請法官依據(民法第 833-1 條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終止本強制分割案地上物所有權?
答:這條規定是針對長時間的地上權或有設定目的的地上權去做規定的,如果一開始沒有地上權問題,自然也無適用。
五、若分割案經由法院裁定並判決確定,日後我的持份位置若有地上物(房屋)非我所有,可否要求地
上物所有權人主動拆除或者由我方強制拆除?(此一方式是否需要再我方提出強制分割異議,一併提
出主張,如:於分割案判決確定時要求地上物所有權人主動拆除)
答:分割後的地號便是一個獨立的土地,而不再是持分地,所以如果佔在別人的土地,自然就可以請你拆除
六、若第五點不可行,日後分割案判決確定,我方所被判決分割部位地上物如果有他人房屋該如何處
置?是否有救濟方式?
答:救濟方式:簽租約,不行調解,再不行針對此點在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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