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在台北的我因為失業邊去了高雄住.
高雄找到了一間很棒的房間.租了一年後.租約到期.因為房東有事前說.樓下的飲料店要租整棟. 想當然後期變成 房東跟2房東簽約
我在跟2房東簽約半年.今年6月底到約 .今天4月30號二房東問我說.那個~租約快到了.他有個朋友想住.不知道你方不方便把房間給他看.
我原本打算繼續租到年底的,請問各位大大 如果我想續約.我有先租的權利嗎.因為住了一年開始熟悉這邊的人事物.東西也剛剛都買齊.房間也都固定位子了.要搬真的要花心力跟錢.對於周遭也都要從陌生從零開始. 因為以前沒遇到這種狀況.就麻煩大家解惑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