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哥發文了嗎?
除了移轉出脫外,現在合宜一堆出租牟利
應該也要限制跟嚴查
讓住者有其屋
落實合宜原先讓買不起房的買得起!
(投資客退散吧!!)
政府應追討出脱合宜住宅者的不當得利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425/1105294
洪明東/《住者有其屋》作者
桃園A7及板橋浮洲兩大合宜住宅,當初是以市價七折的優惠價,讓一定收入以下無自用住宅者購買,使其得以安居,具補貼的事實,因是社會福利之一環,故前者有交屋後五年內、後者有交屋後十年內不得轉售的限制。
但《土地法》七十九條之一的第三項明文: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也就是合宜住宅雖有一定年限內不得移轉的預告登記,但經強制執行的法拍程序拍定後,該不得移轉的預告登記就失效了,而且新屋主往後隨時可以自由買賣,因法規上有漏洞可鑽,故出現了甫交屋就遭法拍的情形,無論真相是點交房屋後就繳不起或不願意繳交房貸,事實就是五年或十年的閉鎖期遭破解了,社會觀感不佳,普遍認為遊走法律投機牟利。
至目前為止尚未見到政府端出適妥的對應之方,拖延下去,當初以人頭申購的投機客、想提前出脫的購買人等,若大家有樣學樣,都以不繳房貸而透過法拍程序,不僅可提前解除閉鎖期,又可獲取巨額的差價暴利(拍定價約略可比當初購買合宜住宅的價格高出兩成或三成),然該暴利源自民脂民膏,不僅不符公平正義,又糟蹋政府補貼美意,更讓政府威信蕩然,並將使之背上無能的罵名!
追討不當得利 以遏阻投機歪風
筆者以為,就算目前有《土地法》七十九條之一的第三項之漏洞,即使合宜宅的持有人可藉該漏洞而透過法拍違約、違法進行出脫及移轉登記,但只要最後拍定價高於原先購買價,尤其是溢價金額未超過當初購買時市價與購買價的差額部分,都屬於違約及不法出脫之獲利,都屬不當得利。
《民法》第一七九條明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取巧者雖鑽土地法之漏洞而得移轉登記,並將全部或局部政府補貼之購屋金納入私囊,其所獲之利益屬不當得利至為清楚,補貼源自稅收,政府、其他納稅人當然都是受害者,故應返還不當得利。
政府應嚴肅看待此問題,迅速追討已出脫合宜住宅者的不當得利,而符公平正義,並遏阻後續可能群起效仿的投機牟利歪風!
co0307 wrote:
東哥發文了嗎?除了...(恕刪)
所以以我們的什麼房子買不起阿什麼的都是一回事大家也只是想從中分點什麼好處而已...lol 全台空房率早就超過需求了但為什麼還是那多人買不起, 因為那些需求都是投資想賺更多錢的; 買不起的也還是買不起政府弄這些想讓無房的有房子住就是訂契約一次租個幾十年一輩也沒關係但所有權就是政府的那就不用怕被人利用來謀很多利. 政府多做這些建案也不用設定條件想租地就來住國家也有錢收人民想住便宜的也有的住你有能力買在自己退租搬離, 有錢人想要跟一般人住這些公寓也歡迎阿; 相關配套也要設定好承租了卻沒人來住或者做二房東被檢舉就是有相關罰則; 遊戲條件設好.
內文搜尋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