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們就收到法院的通知書,也跟地主上了法院,中間我們有提到這「鐵皮屋」是地主自建自售後又經過好幾手,怎麼我們買下來後,他才來追討,而期間我們自行掏腰包再把持有土地都鑑界後,才發現這地主自已的房子「後院用RC加建到3樓」也佔用了我們的土地(0.5坪),該區域的房子都是他自建自售的,社區裡幾乎每一間都有佔用他的土地,而成交後,被他事後提告的住戶也好幾戶,這點也是我們後來查了才知道。
地主只提告了我們佔用的部份,法官基於一告一審,跟我們說,如我們要追討地主佔用部份,只能換我們再告地主,而我們現在佔用他的部份已是鐵一般的事實,判我們敗訴,需拆屋還地,而我們不再上訴,也是因為地主在庭上也同意私下跟我們調解互相佔用的部份(互買或互換)。
本預定用銀行的估價再加一些跟地主買,但判決確定書下來後,地主馬上就地漲價,提高到市價的數倍,金額已經可以買下我完整透天厝的1/3(快200萬),只為了那4坪土地,由於是農地,坪數過小,銀行也不貸款給我們,手邊根本沒那麼多錢,四處借錢也借不到那麼多現金,而真的用這個價格買,又太不合成本了,我們沒日沒夜辛苦賺錢不是為了買4坪的道路,還被他威脅不買那就拆,不拆那就請別人「處理」,無可奈何,只好放棄鐵皮屋的部份,開始搬遷事宜。
可就這樣莫名其妙被逼迫了也實在很不甘心,像這樣的情況,我們是否有辦法也提告追討他佔用我們土地的部份?還是像他說的,他的是主建物,我們也沒辦法要他拆,他不處理也拿他沒辦法,何況他當初也不打算賣那小塊有佔用到我們的部份,要不是地籍圖就是這樣畫,才不會讓我們抓到這小缺失。
已被判敗訴需要拆屋還地的我們,佔用他的部份如搬遷後,就不再關下捲門,讓他可以在他自已的土地上自由進出及使用,待互相佔用的部份都調解後再拆除或另行處理這樣行嗎?如果他要求強制執行,我們是否還是得先拆再來談他佔用我們的部份?雖然已經有拆除的心理準備了,但還是想試看看最後的爭取。
這段時間,我們從一開始真心想好好處理跟他談價格買下這佔用的部份,也沒計較他佔用我們土地那小小的0.5坪,每次見面都被他說的好像我們罪大惡極這樣,更嘲笑我們,我們也因為自已理虧,每次好聲好氣跟他回覆,甚至還在我休養這段期間(一個多月)一再追討,每一次通完電話,都好幾天無法好好入睡,搞得自已身心交瘁,在工作上還需一直請假配合他丈量、開庭…等處理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