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的房子於103年1月贈與給母親
而房子於前幾個禮拜出售了
時間點來看應該是以舊制課稅
仲介分析由於母親取得是贈與
所以會以取得那年的公告現值為取得成本去核實課稅
也就是以成交價-當年公告現值,核算後併入所得,這著實嚇壞我了,當初我買的價錢絕對多出公告現值好幾倍啊😫😫😫
我看到舊制另一種計算方式是以縣市政府評定現值x相對的%數,再併入所得,核算後比前一種稅制省了一半稅金以上
請問我家的情況能適用第二種嗎?
或是我母親能先報第二種,等國稅局查再補繳差額?會不會有罰款產生?
還請熟悉房產稅制的大大幫小弟我解惑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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