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子繳稅的問題

小弟的房子於103年1月贈與給母親
而房子於前幾個禮拜出售了
時間點來看應該是以舊制課稅

仲介分析由於母親取得是贈與
所以會以取得那年的公告現值為取得成本去核實課稅
也就是以成交價-當年公告現值,核算後併入所得,這著實嚇壞我了,當初我買的價錢絕對多出公告現值好幾倍啊😫😫😫

我看到舊制另一種計算方式是以縣市政府評定現值x相對的%數,再併入所得,核算後比前一種稅制省了一半稅金以上

請問我家的情況能適用第二種嗎?
或是我母親能先報第二種,等國稅局查再補繳差額?會不會有罰款產生?

還請熟悉房產稅制的大大幫小弟我解惑
感激不盡~
2017-04-10 17:2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房子 問題
當然用舊制以房屋稅公告價格計算啊
你又不是今年1月後才取得房子
brabus1518 wrote:
當然用舊制以房屋稅公...(恕刪)


我知道是舊制
但卡到是贈與給我母親
會以當年度的公告現值當作取得成本
然後併入所得核實課稅
所以才想說能否先裝作不知道這檔事
然後先以台中這評定現值x10%去繳
被輔導補稅再補差額


Jacky22170 wrote:
我看到舊制另一種計算方式是以縣市政府評定現值x相對的%數,再併入所得,核算後比前一種稅制省了一半稅金以上
請問我家的情況能適用第二種嗎?


法理上,不行.
這是無法取得交易所得的狀態下才用的方式,

但是稅制太複雜了,大多數人都不知道,(知道也要裝不知道)
所以只要你有申報,通常就不會視你為故意逃稅,通常就不會罰,但會要你補稅.

也可能稅務繁重,沒發現你的申報有問題!!
JIN DER LAND OFFICE
JINDERLANDOFFICE wrote:
法理上,不行.這是無...(恕刪)


是啊,打去國稅局問
夫妻贈與可以以當初買賣的價錢作取得成本
父母子女贈與是當作無償取得
花錢上了一課
只是這錢多繳給政府滿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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