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有無看的懂以下這二個條文的內容?能否詳細的解析!謝謝大家~~
所得稅法第14-4條
第一項 第四條之四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
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
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
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第二項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第三項 個人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綜合
所得總額,按下列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以下省略)
所得稅法第14-6條
個人未依前條規定申報或申報之成交價額較時價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稽徵機關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其成交價額;個人未提示原始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成本,無查得資料,得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其成本;個人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百分之五計算其費用。
就跟你薪水、股票、利息等收入的所得稅,意思是一樣的,內容沒啥難度,純粹是跟你講要怎樣計算你賣房子的財產利得。
現在賣房子,基本上要繳兩個稅,一個是土地增值稅,屬於土地的利得,一個則是財產交易所得稅,由於土地已經在土地增值稅繳過了,所以財產交易所得稅,基本上的概念,就是房屋建物部分的交易稅。扣掉取得成本,就是你的獲利,然後乘上稅率,就是該繳納的稅額。
但因為很多人不知道取得成本是多少,所以有一個公式讓你簡單從公告價格上去算,這就是法條的內容,各大仲介網站都可以找到如何計算的公式。
現在申報財產交易稅,大概都是自由申報,只要你不是太誇張,國稅局都會接受,但如果太誇張,就會叫你補證明,然後補稅。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