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是這樣的:
某甲在今年購入3棟「各1千萬」房打算當包租公,
因此他所購入的房適用房地合一稅制。
時光飛逝,某甲60歲了,甲兒30歲了,
為了規避日後遺產稅,開始要進行資產轉移了,
便把3棟房子用買賣的方式「各1千萬」賣給甲兒,
因無獲利故僅繳土增稅即可,不需繳房地合一稅。
這樣是否代表,
只要有多餘的資金可以進行買賣,
只要甲兒這輩子只租不賣,
晚年也用同樣方式以「各1千萬」賣給其兒,
其兒依舊只租不賣,
千秋萬世僅要繳土地增值稅即可?
還請各位大大指點迷津
自古聖賢盡貧賤 wrote:
請問大大要照您這樣...(恕刪)
自古聖賢盡貧賤 wrote:
房地合一上路一陣子..便把3棟房子用買賣的方式「各1千萬」賣給甲兒....(恕刪)
自古聖賢盡貧賤 wrote:
孩子支付給父親的3千萬,父親可以先給母親一半,
以父親、母親60歲來說,
之後每年可在贈與約400多萬回給孩子或孫子,
7年多就贈與完了,
自古聖賢盡貧賤 wrote:
如果哩哩摳摳比方說買車、裝潢、孫子學費等大筆的現金支出,
都由父母親這邊支出,
不用7年,3千萬就又移轉完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