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想請問有關乙種工業用地出租給他人放廢棄車輛一事
我父親跟人簽約十年,一年一萬元租金 那位承租人跟我父親說反正你的田賦休耕也才8千元,不如租他一年一萬元,我父親在資訊不足的情況下跟他簽了這份合約,不平等條約 ,近日第六年突然收到102年到105年的 地價稅款 9萬6千多 後續每年還要繳納3萬多的稅金.以前是田賦所以沒有地價稅的經驗.
因我父親目前重病在身 家裡經濟有困難 要負擔稅金 和 訴訟費 我想請問 我父親如在這十年之間病故
1.這份合約可以解除嗎? 還是給繼承人繼續租他?
2.假設這份不平等的合約已走了十年 請問關於民法 承租人有土地優先購買權 如果他故意要用低價買我父親的地 你不肯賣
根據民法有必須繼續租他這個條文嗎? 趕他不走嗎? 如果有人出合理的價位 我卻不能把這份土地賣了嗎?
這地給那位承租人租久了 會變成他的地嗎?
3.有去詢問過律師 律師說可以根據 情勢變更 來重打目前的契約 請問這要用民事訴訟嗎? 訴訟費約多少? 有勝算嗎?
4.還有什麼辦法可以解除這不平等的合約?
抱歉 問題有點多和亂 麻煩各位網友幫幫忙 感恩.
patrickstars wrote:
各位好想請問有關乙...(恕刪)
乙種工業用地要付土地稅,不是很正常嗎?
又不是農地.當農地沒有農用時,要付稅金也是正常的.
就租到了合約期滿吧,不要急著想打人趕走,還有4年,很快就到了,4年只要繳12萬的土地稅就結束了,到時土地就可以收回來自己使用了.別吃的太急.
1.這份合約可以解除嗎? 還是給繼承人繼續租他?
解除不了,繼承後租到合約到期.
2.假設這份不平等的合約已走了十年 請問關於民法 承租人有土地優先購買權 如果他故意要用低價買我父親的地 你不肯賣
根據民法有必須繼續租他這個條文嗎? 趕他不走嗎? 如果有人出合理的價位 我卻不能把這份土地賣了嗎?
你在找個B君來租不就好了,每個月20萬租給B君,若是原承租也要用20萬租你這塊地,就租給他,每次合約打二年,二年一到就漲租金.
這地給那位承租人租久了 會變成他的地嗎?
租久了不會變成他的地,只是怕趕不走.
3.有去詢問過律師 律師說可以根據 情勢變更 來重打目前的契約 請問這要用民事訴訟嗎? 訴訟費約多少? 有勝算嗎?
就去問律師.
4.還有什麼辦法可以解除這不平等的合約?
那有不平等的合約,二邊合意簽的合約,那有不平等,若是不平等當初為什麼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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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非承租方有違法或違約事實,不然不行解除。
2.
你可以賣你想要的任何價錢,
賣之前問他要不要用那價錢買,他不要你就賣別人即可。
租久了地也不會變他的。
3.
個人認為勝算很低,請問是何種情勢變更?
4.
等時間到就好,10年真的也不長,
不然就是父親賣給你,
如果當初租約沒公證,買賣不破租賃這項條款的最長時限為5年,
至少縮短一些時間。
patrickstars wrote:
各位好想請問有關乙...(恕刪)
乙種工業用地 ,應該是繳納地價稅,
田賦是農地...且早已停徵,您應該記錯了吧~
請問您是農地還是建地?
乙種工業用地--->是建地呀!
1.這份合約可以解除嗎? 還是給繼承人繼續租他?
ANS:
-->請拿出您的合約出來看看合約怎麼寫的?看看對方是否有違反約定的部分,
也看看地價稅相關稅費,有無約定繳納的約定...
對方無違約,就需依照合約規定!--->請看(附註2)
............
2.假設這份不平等的合約已走了十年 請問關於民法 承租人有土地優先購買權 如果他故意要用低價買我父親的地 你不肯賣
根據民法有必須繼續租他這個條文嗎? 趕他不走嗎? 如果有人出合理的價位 我卻不能把這份土地賣了嗎?
ANS:
-->您有權賣給任何人!承租方並無優先購買權!
您誤解了這法條了... 是租地建屋,才有優先購買權的!
............
這地給那位承租人租久了 會變成他的地嗎?
ANS:
-->當然不會!
............
3.有去詢問過律師 律師說可以根據 情勢變更 來重打目前的契約 請問這要用民事訴訟嗎? 訴訟費約多少? 有勝算嗎?
ANS:
-->沒錯!可以以情勢變更,顯失公平,來要求調整租金! --->請看(附註1)
有勝算,應是調整租金的金額,應非合約重簽,但租金能增加多寡,就看法官了...
律師費基本都是6萬起跳(一審)!
............
4.還有什麼辦法可以解除這不平等的合約?
ANS:
-->請拿出您的合約出來看看,對方是否有違反約定的部分,
另外~可以要收回自用來解約,但需要補償對方,
不過對方肯定不同意, 這麼便宜的租金,哪裡找...!
............
合約是你們雙方心甘情願所簽訂的,
要怪您父親,也要怪您們子女呀...!!
建議~
- 您可將土地出售!由買方去處理...
- 你們合約雖訂有期限,但超過5年以上,又未經公證(我想,你們的合約應該沒公證吧...?)
您出售此筆土地,買方可不受買賣不破租賃之限制,可以不租現有的承租人!
- 乙種工業用地 ---是建地呀! 應該是很值錢的呀...!!
- 或可將此問答列印出來,再詢問律師....
- 再請~拿出土地權狀/謄本與土地租賃合約出來細看...
加油!
(附註1)
第227條之2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
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 這是由法院依具體個案狀況來判斷。
出租人要向承租人請求增加租金的理由,承租人不見得會認同,只能藉由向法院起訴,
請求法院判斷該調漲理由是否符合民法第227條之2之要件,若法院認為符合,
自然會進一步決定租金調漲之幅度,並作成判決。
(附註2)
不定期租賃收回基地之限制
◆ 第 103 條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
一、契約年限屆滿時。
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三、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
四、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附註3)
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一: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此所謂「買賣不破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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