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爺爺生前立下遺囑日後土地過戶指名給孫子,也就是直接跳過順位繼承者也就是他的兒子,這樣在法律上有效力嗎? 我查到的資料是孫子在法律上沒有代位繼承的權利除非是原本的順位繼承者已死亡。但就算兒子簽了放棄繼承似乎好像沒有用,真的是這樣子嗎? 有何方法可以讓孫子順利的繼承呢? 謝謝回答~
本案邱君欲拋棄繼承權,如被繼承人尚有其他同順序之繼承人,則其子女並無代位繼承權利,其應繼分必須歸屬其他同順序繼承人,且計算該件遺產稅案時,扣除額不僅不會增加,亦不得扣除邱君之扣除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三個小朋友 wrote:
你好,阿公有四個兒子四個女兒,遺囑上面有說明土地部份給四個兒子但我爸爸的那個部份指定由我弟弟直接代位繼承(主要是怕我爸爸外面有負債),我爸爸也願意辦理拋棄繼承,這樣不知道我弟弟是否就合理變成順位繼承了? 稅率是不是就是適用遺產稅率而不會被課到增值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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