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小弟要買土地+房屋,但是屋主說他只有土地所有權狀,房屋(地上物)在興建的時候是沒申請建照的...
屋主說他在蓋房有按照規定去蓋,所以之後過戶後再請建築師補建照就可以...想請問這樣買賣會有問題嗎?會不會之後被拆?屋主住15年都沒事...
另外這塊地的地目:雜 又是什麼意思? 雜地能蓋房?
另外如果要買土地+房屋 因為房屋沒建照 這樣銀行會給你貸款嗎?
請各位大大幫小弟解答...
愛德華森 wrote:
目前小弟要買土地+...(恕刪)
地目:雜與否,已經沒有用處了,能不能蓋房要看土地使用分區.
廢除地目等則制度之處理原則(內政部88年3月3日台內地字第8888644號函)
(一)自民國88 年3 月16 日起,除與民眾權利義務較有關之「田」、「旱」、「建」、「道」等四種地目之變更及其他地目土地變更為上述四種地目之登記仍受理外,其餘與上開地目無關之地目變更登記及地目銓定不再辦理。
(二)土地登記簿上所載之地目原則上仍予保留,惟日後除「田」、「旱」、「建」、「道」地目外,其餘地目將不再辦理釐正。至現有地籍圖上已記載之地目則不予刪除,惟將來一律不再辦理釐正。又如核發的地籍圖謄本上有地目之記載者,應註明地目僅供參考字樣。
「自106年1月1日正式廢除地目等則制度,並停止辦理地目變更登記」(內政部105年10月27日台內地字第1050436952號函)
新申請的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權利書狀不再看到地目、等則之相關資料。
土地使用分區
都市計畫法上之分類
依都市計畫法第32條規定,都市計畫得劃定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區,並得視實際情況,劃定其他使用區域或特定專用區。
前項各使用區,得視實際需要,再予劃分,分別予以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區域計畫法上之分類
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十一種使用區:
一、特定農業區:
二、一般農業區:
三、工業區:
四、鄉村區:
五、森林區:
六、山坡地保育區:
七、風景區:
八、國家公園區:
九、河川區:
十、海域區:
十一、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
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非都市土地得編定十九種使用地:
一、甲種建築用地: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二、乙種建築用地:供鄉村區內建築使用者。
三、丙種建築用地:供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四、丁種建築用地: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者。
五、農牧用地:供農牧生產及其設施使用者。
六、林業用地:供營林及其設施使用者。
七、養殖用地:供水產養殖及其設施使用者。
八、鹽業用地:供製鹽及其設施使用者。
九、礦業用地:供礦業實際使用者。
十、窯業用地:供磚瓦製造及其設施使用者。
十一、交通用地:供鐵路、公路、捷運系統、港埠、空運、氣象、郵政、電信等及其設施使用者。
十二、水利用地:供水利及其設施使用者。
十三、遊憩用地:供國民遊憩使用者。
十四、古蹟保存用地:供保存古蹟使用者。
十五、生態保護用地:供保護生態使用者。
十六、國土保安用地:供國土保安使用者。
十七、殯葬用地:供殯葬設施使用者。
十八、海域用地:供各類用海及其設施使用者。
十九、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供各種特定目的之事業使用者。
你先要取得該土地的地段地號申請土地登記謄本才能得知它的土地使用分區(非都市土地謄本上面有,都市土地上網查全國土地使用分區資料查詢系統或至縣市政府申請使用分區證明).然後攜帶地籍相關資料及面臨道路寬度到縣市政府或建築師公會,有免費的建築師可以諮詢能否蓋房.
15年前沒有取得建照申請就興建,就是個大違建,想請建築師補照根本是曠日費時,費用不小且不一定能成功,買賣前務必請他自己辦好了給你,不要被唬弄了.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