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大大們, 什麼是 "列入分類分期程序處理" ?公文內容如下:一、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規定,民國84年1月1日以後新違建或施工中之違建,將逕依規定查報;民國83年12月31日以前之既存違建,其在原規模之修繕行為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程序處理,暫免查報處分。
jichho wrote:請教大大們, 什麼...(恕刪) 就是表示並不屬於"大型違建、列入本府專案處理或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之違建",不會排進查報隊拆除的預拆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