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問題----自己的房屋賣給自己,怎麼打稅?

今天看法拍公告想到的, 大家討論看看.

案例 :
甲乙丙三兄弟共同在2016年初買件一間房屋,辦好了各三分之一的分別共有登記,但只有甲使用居住這房屋,也全未對乙丙兩位"共有人"有任何回饋,乙無意見,但丙不爽就向法院提分割訴訟,一路官司打下來,甲乙都不出庭,法院就給了變價分割的判決,收到判決甲乙都不回應,判決因而確定執行.
這時甲才知事情搞大了,找丙商量丙也不甩,半年不到,拍賣進入到四拍,底價以低於市價很多,也就有人出手標定了.
法院在標定後,依程序通知所有共有人,詢問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甲於是東借西湊的跟法院做優先承買,房屋成了甲一人的,但問題來了.
甲原來就有房屋的三分之一持分,現在買到了整間房屋,其中的三分之一,就是"自己賣給自己",那甲除了以買方身分要負責契稅外,是否還需要以賣方身分負責房地合一稅的繳納呢?
2017-02-07 19:55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實務問題 房屋
1.這是民事強制執行的法拍.法院已經化整為零.沒有持分多少的問題..
2.是法院最後決定.房子歸於甲.法院決定甲要拿多少錢給乙.丙...不是甲賣給甲.
3.稅是政府要收的.過程不重要..
4.法拍賣方不用繳稅.因為會在拍價扣除..甲如果以後要賣才有房地合一稅的問題.經法拍老甲.跟新甲.就沒有關係..
不知道對不對因該對只求歐趴

michael0807 wrote:
1.這是民事強制執...(恕刪)


問了民執處的,初步答案 :

1. 甲須先繳出整間房屋價款(得標價)給法院.
2. 法院行文稅務機關查所有債務人的稅(應該也包含甲的).
3. 法院自價款中扣除執行費與稅金.
4. 法院依照個人持分分配剩餘價款給每個債務人.

照這個程序看,甲還是得以"債務人"身分付出"賣屋"的稅.
lichujen wrote:
問了民執處的,初步...(恕刪)

這是一般債務糾紛.跟你的案例不一樣歐...
1.甲並不是債務人.他並沒有欠人錢.只是丙認為甲侵占了他的權益.所以向法院提出訴訟.
2.因為甲不出庭.放棄辯護權益.法院沒辦法只好出售房子.價款3人平分..
3.甲並不是得標人..是有人得標了.法院考量情理.因為甲影響最大.所以問甲要不要.最後房子歸甲.但(後甲)要拿錢給.先甲.乙.丙.這是協商結果..
4.甲乙丙都要繳稅各1/3的稅.(後甲)要給法院全部房屋價款.只是法院會先在房屋價款扣除一些稅跟費用.在還.甲.乙.丙.
你的執卓是在甲是同一人.(先甲)也可以不要房子.拿錢走人.就沒有你的問題了..
經過法院程序.先前的甲.跟以後的甲雖然是同一人.但是是沒有關係的..
(先甲)是被告.(後甲)是不動產取得人.身份不一樣
只求歐趴
我真是阿呆.三更半夜打一堆字.自己都看不懂
你的問題最簡單的說法就是..所有權移轉登記上.不會登記為買賣.可能會是判決、和解等等...(稅是各繳各的)
所以沒有..自己的房屋賣給自己..的問題...這題死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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