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法拍公告想到的, 大家討論看看.
案例 :
甲乙丙三兄弟共同在2016年初買件一間房屋,辦好了各三分之一的分別共有登記,但只有甲使用居住這房屋,也全未對乙丙兩位"共有人"有任何回饋,乙無意見,但丙不爽就向法院提分割訴訟,一路官司打下來,甲乙都不出庭,法院就給了變價分割的判決,收到判決甲乙都不回應,判決因而確定執行.
這時甲才知事情搞大了,找丙商量丙也不甩,半年不到,拍賣進入到四拍,底價以低於市價很多,也就有人出手標定了.
法院在標定後,依程序通知所有共有人,詢問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甲於是東借西湊的跟法院做優先承買,房屋成了甲一人的,但問題來了.
甲原來就有房屋的三分之一持分,現在買到了整間房屋,其中的三分之一,就是"自己賣給自己",那甲除了以買方身分要負責契稅外,是否還需要以賣方身分負責房地合一稅的繳納呢?
lichujen wrote:
問了民執處的,初步...(恕刪)
這是一般債務糾紛.跟你的案例不一樣歐...
1.甲並不是債務人.他並沒有欠人錢.只是丙認為甲侵占了他的權益.所以向法院提出訴訟.
2.因為甲不出庭.放棄辯護權益.法院沒辦法只好出售房子.價款3人平分..
3.甲並不是得標人..是有人得標了.法院考量情理.因為甲影響最大.所以問甲要不要.最後房子歸甲.但(後甲)要拿錢給.先甲.乙.丙.這是協商結果..
4.甲乙丙都要繳稅各1/3的稅.(後甲)要給法院全部房屋價款.只是法院會先在房屋價款扣除一些稅跟費用.在還.甲.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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