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碰到一件事情,想要請教各位大大。
去年底看到一塊地,分成兩個地號。據說可以一起買,也可以分開買。因為只買一塊就沒有路可以出入,所以當然就一起談,想一起買。
簽了委託,議了價。要簽約時,才發現,第二塊的所有權人根本沒有行為能力(老人家已經病重),所以說要賣,只是其中一個兒子說的(為他要賣他自己那塊沒有路的)。
我們覺得有點麻煩,就覺得應該要緩一下,又到年關,應該再仔細考慮一下。想不到房仲的態度居然是:你們已經同意這個價錢了,應該不能不買。否則斡旋金要沒收。
我把買賣議價委託書仔細看一下,想說這兩塊地都寫在一起,換言之,房仲根本沒有拿到這塊地的所有權人同意書,他怎麼能拿出來賣呢?請問我現在可以把斡旋金拿回嗎?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