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面來說,請問如果租約是去年雙方議定內容所簽定(舊法內容),是否現今內容全部要依照目前1月1日所實施的新法遵循?還是依去年已簽定的雙方議定契約為準?
煩請真正瞭解的前輩先進幫忙解答,感激
今年1月1號以前簽的約若跟新的租賃契約範本的精神或條文牴觸 就要跟著新的合約範本的精神或條文
例如:以前有關定不准房客報稅或要房客負擔額外的稅負 現在都不行了 房客要去報稅是房客的權利
又 以前若有禁止房客把戶籍遷到租賃的房子 自今年1月1號起房東不可以禁止(以前的合約條款無效)
所以房東以自用住宅的名義出租給房客 以前用那條"額外的稅負要房客來出"不准房客報稅 現在不行
因應房屋租賃契約範本的新制 房東有兩個選項: 維持現有房租吸收所有房客去報稅的額外稅負
或是重新談判新租約 房東把增加的稅負包含但不限房屋稅與地價稅失去自用還有租金所得稅等等
通通納到新的租約的房屋租金裡面 以免房客去報稅以後 國稅局來追稅 房東的支出恐怕要增加了
不過要對房客漲房租 當然很多人會罵房東 反正有錢還怕沒地方住 漲價的房東是爛房東等等
其實我沒意見 好的地段與屋況的房東就有本錢將本求利 爛地段與選擇多與爛屋況的房東只能看著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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