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多}} 小明的土地上有一間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屋主:小華),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因某些原因由小明的手上轉給小華,當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稅籍從小明移轉給小華後,小明向小華提出要求給付地租20,000/月,小華只願意付10,000/月,小明便向法院提出核定地租民事案件,從105/10請求給付地租&核定租金,如果最後判決結果小華要付地租,小明"判決確定書"到手後,小華又不主動支付地租,小明可否申請強執土地上的未辦保存登記房屋?
PS1:請先別問為何小明將房子給小華的原由.
PS2:小明的目標是讓房地再回到同為一人所有.
訴之聲明
一、請求核定被告李x欽就其以門牌號碼臺北市xx區xx路xx巷x弄x號建物占有原告所有坐落臺北市xx區xx段x小段xxx地號之土地,自民國105年10月1日起,每月租金為新台幣20,000元。
二、被告應自民國105年10月1日起至前項租賃關係終止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日前,給付原告新台幣20,000元,及按月於每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開第二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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