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的家人先前房子被人以偽造文書等方法竊盜登記,
目前已打完官司也拿回房子的所有權,
但房子當時被竊盜登記後,對方有跟銀行借貸一筆錢,
這我們也認了,也有心要償還銀行,
但銀行卻說我們不是借款人,所以無法變更債務人,必須債務人同意才可變更,
但我們怎麼可能去拜託竊盜者來幫我們變更。
然後我問了銀行的專員,
說如果我已經償還了那可以開清償證明給我嗎?
專員說,有難度,因為我不是借款人。
我又問專員,
說那現在那個竊盜者是借款人,
而我是土地所有權人,
如果他未來在貴行借貸或用貴行的信用卡遲繳的話,
會拿我的房子去抵押賠償嗎?
專員說,這是有可能性的。
真的很讓我無言,我有心想償還卻不給我變更債務人,而且我有法院公文確定對方是竊盜的,
也判我勝訴了,土地所有權狀、土地謄本我也都有了,
專員卻跟我說這是他們公司規定,
而且專員說只要債務人沒變更,以後我的房子就不能跟任何銀行借貸周轉,
感覺就是要拿我的房子幫那個竊盜者未來在他們銀行借貸沒還時做擔保....
請問各位版友,我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決債務人變更的問題嗎?
我不想償還了還拿不到清償證明....
還要永遠背負著房子無緣無故被拍賣的可能性....
greatsteve1201 wrote:
不懂,
既然司法程序上判你贏了,
不就表示這房子是遭冒貸,
銀行就必須找當初貸款人求償,
怎還會還扣住你的房子為擔保品...(恕刪)
看來你是真的不懂...
當初樓主是因為先被盜用移轉房屋所有權了
才向銀行借款
銀行屬於善意第三人
所以銀行對該不動產的抵押權仍屬有效
樓主縱使拿回房屋所有權,但該筆債務仍然是依附在該房屋上
我說白話一點吧....
樓主這筆貸款還是要繳,然後再向盜用者追討該筆錢。
不過就樓主所敘述
不知是該銀行員素質過低還是樓主哪裡有敘述錯誤
除了借款人可以拿到清償證明
房屋所有權人也是可以拿到清償證明的
否則
咱台灣的不動產交易將出現極大的法律漏洞
試想
今天有筆房屋交易,買方付錢將賣方的房貸繳清了
這時賣方耍賴不肯拿出清償證明去辦理塗銷
這豈不是要天下大亂了?
總之,誰還錢的誰就是大爺,就可以向銀行申請清償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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