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稿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第一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隆105司執智字第41588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41588號給付票
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莊宏榮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
關事項。
投標日時及場所:106年1月18日上午9時30分起,將投標書連同
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
櫃內。
開標日時及場所:106年1月18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執行處投
標室當眾開標。
土地 :
1. 臺北市 大安區 懷生段 三小段 308地號,建地,面積 7345 m2,持分 346/91700 , 10,600 萬
(第三之二種住宅區 )
2. 臺北市 大安區 懷生段 三小段 308-1地號,建地,面積 11309 m2,持分 346/91700 , 17,000 萬
(第三種住宅區 )
建物 :
1. 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53之2號13樓 ,建號 3229 ,持分 全 , 5,500 萬 ,(含共同使用部分3389、3390、3391、3396建號之持分;信託財產,委託人:統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層:220.25 ,合計:220.25 陽台24.96 (23層樓鋼骨造)
點交否:不點交
1.本件拍賣標的308地號位於帝寶社區圍牆內之L型土地,為帝寶社區之建築基地,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之二種住宅區。拍賣標的3229建號建物現出租予第三人李00,出租人為本件拍賣標的之委託人之法定代理人,租期依租賃契約所載為自104年6月1日起至107年5月31日止,租金第一年(104年6月至105年5月31日)每月新台幣(下同)26萬元,第二年(105年6月1日至106年5月31日)每月27萬元,第三年(106年6月1日至107年5月31日)每月28萬元,承租範圍包含該建物之地下室停車位,車位編號為B3層145(L136),目前停放車輛一輛。另據承租人表示,租金一次給付1年,本年度租金業已付清,給付對象為本件拍賣標的之委託人之法定代理人。
本件係拍賣標的3229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惟於本院查封(104年12月28日)前即已出租與第三人,故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31,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6,20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noone996 wrote:
小弟不才,請問本件承租人有何優先權?懇請賜教。
土地法 (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04 條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
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
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
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
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07 條
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承買承典準用之。
這間可利用這種漏洞達到價差的功能
A 第一手屋主
B 被法拍屋主(人頭戶)
C 假意承租方
A賣給B時以高於市場賣價(甚至有虛擬頭期款) A賺一筆
B再惡意倒帳不繳款項,且同時利用C承租房屋使C有優先承購權
最後流入銀拍C再以低價承購回來
不過因為實價透明
近期這種房屋比較少了
滿少見的
23015432 wrote:
土地法 (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第 104 條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
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
後定之。
檢視現行法條第 107 條
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承買承典準用之。
這間可利用這種漏洞達到價差的功能
A 第一手屋主
B 被法拍屋主(人頭戶)
C 假意承租方
A賣給B時以高於市場賣價(甚至有虛擬頭期款) A賺一筆
B再惡意倒帳不繳款項,且同時利用C承租房屋使C有優先承購權
最後流入銀拍C再以低價承購回來
不過因為實價透明
近期這種房屋比較少了
滿少見的
大哥,土地法104講的是租地建屋的基地承租人,不是租房子的人
土地法107是租地耕作的承租人,本案應該不是上述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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