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的稅率為20%、30%、40%
持有20年以上還有長期持有減徵優惠
持有40年以上的稅率是20%、26%、32%
請問各位前輩
雖然政策上一直強調鼓勵長期投資持有
而不是短期投機
但是如果以長期持有來看增值稅,怎麼反而好像繳了比較多的稅
(1)假設土地民國八十年的公告現值是10000/平方公尺,民國一百年漲到150000/平方公尺
這樣前次移轉現值是: 10000*138.6%=13860
本次移轉現值: 150000
土地漲價總數額: 150000-13860=136140
稅率:
0~13860 -> 20%
13860~27720 -> 30%
27720以上 -> 40%
2772+4158+43368=50298
所以每平方公尺要繳50298的增值稅
(2)另一種情況
假設公告現值民國八十年是10000/平方公尺,九十年是80000/平方公尺,一百年150000/平方公尺
又土地在民國九十年透過夫妻贈與繳納過增值稅
民國九十年
前次移轉現值10000*122.49%=12249
本次移轉現值: 80000
土地漲價總數額: 80000-12249=67751
稅率:
0~12249 ->20%
12249~24498 ->30%
24498以上 ->40%
2449.8+3674.7+17301.2
所以每平方公尺要繳23425.7的增值稅
民國一百年
前次移轉現值80000*111.33%=89067
本次移轉現值: 150000
土地漲價總數額: 150000-89067=60933
稅率:
0~89067 ->20%
60933*0.2=12186.6
所以每平方公尺要繳12186.6的增值稅
另外考慮到民國90年繳的23425.7依照物價指數調整,調整後是26081
所以依照第二種狀況總共繳了38267.6/平方公尺的增值稅
總結:
兩種情況的增值稅差了12030.4/平方公尺
假設土地是100平方公尺(大概30坪的土地)
增值稅就差了120萬以上
只是透過簡單的夫妻贈與就可以省掉120萬的稅
甚至如果中間移轉次數增加還可以省更多
想請問各位前輩我的理論是否正確,也煩請各位幫忙驗算
感謝!
稅捐稽徵處解釋,每年公布的土地公告現值,是用來計算民眾買賣土地交易時所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方式是採用倍數累進稅率,而各縣市的公告現值每年通常都會調漲,逐年累積的結果相當可觀。
雖然依照土地稅法規定,配偶之間互相贈與土地,可以自由選擇是否課徵土地增值稅。
但之所以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因為實質免稅,而是因為從原始取得土地到夫妻贈與行為的這段時間,漲價利益尚未真正實現。因此,土地在移轉給第三人時仍要課徵增值稅。
該筆土地再次移轉給第三人時,用來計算漲價總數額的地價標準,是以土地第一次贈與前的原規定地價,或是前次移轉現值作為標準,而非以夫妻贈與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所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可能差異極大。
稅捐稽徵處提醒,夫妻相互贈與土地時,應該事先評估土地的漲價空間,再考慮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果選擇不課徵,未來再次移轉給第三人時,可能會面臨漲價倍數增加、需要適用較高稅率的狀況。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間贈與土地,不管選擇是否免繳土地增值稅,都要在贈與契約成立起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和土地增值稅。待機關核定後,再向稽徵機關領取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
gary40026 wrote:
只要針對土地的部分贈...(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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