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租賃所得計算的問題

查到的計算方式為
租賃所得=租金收入-必要費用 或是 租金收入的57%
必要費用為房子本身的支出如修繕折舊稅金等
但是房子裡附的家具電器裝潢也是租屋成本卻沒辦法列舉
對於想守法繳稅並且提供適合的居住品質的房東來說不公平?
2016-12-19 18:24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租賃所得 問題
所以不要有完整家電家具

只有必要熱水器或冷氣

家具只附窗簾

頂多床組

其餘讓房客去準備

就不會有這些成本


vincent4501 wrote:
但是房子裡附的家具電器裝潢也是租屋成本


所以輕裝潢加上傢俱客製化

會比較省錢

現在很多東西房客都會自己準備

並不需要準備太多

43%的成本是無法列舉時拿來算租金淨收入 如果有購置家具或是裝潢(有發票的)都可以拿來當作成本

就看哪個比較多就報哪個做為成本 因為不可能年年都有家具家電購置或裝潢(有發票的)

可能一年實報成本(利息/家具家電/裝潢)說不定把整年度租金扣完也不一定 其他年度按43%成本來算

另外全配的租金會比較高 理論上租金多的那一部分就算是家具/家電的折舊與價值減損

自己跟國稅局問了
說是無法證明添購家具是用於租屋
沒有辦法列舉
我有問過會計師

他們是建議不要列舉扣除

他說一旦列舉扣除 國稅局會逐條查證

你反而更麻煩

如果沒差多少錢 就用57%
vincent4501 wrote:
查到的計算方式為
租...(恕刪)

修繕裝潢不是年年有,但是稅金卻是要年年報繳,之間的利弊,應該不難分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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