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 ~
想請教 :
目前家中有一房屋, 出租給某一知名連鎖超商, 最近, 因對面開了家競爭對手, 至業績下滑,
但因租約尚未到期, 透過業務希望調降租金(這已不是第一次了), 因不忍父母為此事情煩惱,
仔細看過合約後, 發現其中有一條大意是 : 若出租方(屋主)於租約未到期前,提前解約,
出租方(屋主) 需付租約剩餘期數的解約金, 而承租方(超商) 提前解約,則僅需付一個月的解約金,
覺得已違反雙方對價平等原則, 很不合理 ~(這是超商租約制式條款嗎 ?)
因長輩仍想讓超商繼續承租, 不願因此解約,造成不確定的租金損失, 若重訂新約,想請教各位大大,
是否有實際成功經驗或寶貴意見, 可如何與承租方修訂雙方較平等的租賃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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