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底小弟剛成交一間二手屋(約10年)
目前還未入住,但最近發現牆壁有幾處開始發生壁癌,當初合約上有6個月的漏水保固,屋主也確認保證無漏水,
請房仲過來看,他說漏水的定義是要摸到或看到水才算,請問這樣合理嗎?
壁癌的發生不就是因為滲水或漏水造成溼氣太重產生壁癌,所以有壁癌就是有漏水的可能性..
要摸到看到水才算漏水保固?真的如此嗎?請問板上各位大大,小弟後續該怎麼處理呢?
剛剛房仲有新回覆:
"如果打牆修復壁癌找不到水源,這筆錢賣家是不會支付的!!"
請問這樣合理嗎?不打牆我如何找水源?我如何一勞永逸解決壁癌問題?
懇請各位大大給小弟些許意見...讓小弟知道如何去爭取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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