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間連號房子合併成一間

各位房地先進  


最近想買一間房子,原來是三間房子打掉隔間,成為一間,因為空間合乎家人使用,不過因為有三間地址,不知申請房貸是否有影響,或是申請合併需要那些文件及經費? 有相關經驗者可否幫忙回答?


房屋在新北市。
2016-10-17 14:31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房子

Succubus wrote:
各位房地先進 最近...(恕刪)



內政部函 88.01.12.台內營字第8872068號

法規函示參考:

一、內政部88.1.12台內營字第8872068號函研商建築物領得使用執照後申請增編門牌變更戶數應否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案:「按建築物領得使用執照後申請增編門牌變更戶數,如涉及室內裝修、用途變更行為時,自應依法分別申請裝修許可、變更使用執照後,始得增編門牌變更戶數。惟如未涉及上開行為而未影響主要構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者(其中建築物如屬連棟式或集合住宅者,其分界牆並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基於簡政便民並符公共安全原則下,得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檢附相關文件圖說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以備案方式辦理。」

二、內政部營建署93.08.09營署建管字第0930048199號函略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因辦理增編變更戶數而增加之分戶牆,如涉及室內裝修行為時,應依法申請裝修許可並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後,始得申請辦理增編門牌變更戶數。」。

三、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8 條:「本法第73條第2項所定有本法第9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如下:一、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等之變更。二、防火區劃範圍、構造或設備之調整或變更。三、防火避難設施:(一)直通樓梯、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構造、數量、步行距離、總寬度、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寬度及高度、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之寬度、樓梯及平臺淨寬等之變更。(二)走廊構造及寬度之變更。(三)緊急進口構造、排煙設備、緊急照明設備、緊急用昇降機、屋頂避難平臺、防火間隔之變更。四、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消防設備之變更。五、建築物或法定空地停車空間之汽車或機車車位之變更。六、建築物獎勵增設營業使用停車空間之變更。七、建築物於原核定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範圍內設置或變更之昇降設備。八、建築物之共同壁、分戶牆、外牆、防空避難設備、機械停車設備、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及開放空間,或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項目之變更。」

四、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22 條:「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內政部認定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審核圖說,審核合格並領得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發給之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


根據你的現況,建築師判斷是否要變更使用執照,室內裝修審查,結構技師簽證,消防設備師簽證然後達成戶數變更.
1,變更使用執照,依規模難易程度,15~40萬.
2,室內裝修審查,6萬起跳.
3,結構技師簽證,3萬起跳.
4,消防設備師簽證,2萬起跳.
5,戶數變更,5萬起跳.

最主要是變更使用執照,不用辦理會省很多.
謝謝回答,看起來要花的錢很多,還是不要好吧。
法條我不懂.就我知道的跟你說..
1.有幾個門牌跟貸款沒什麼關係.一般用一個代表.重點在地.建號...這叫三戶共同抵押擔保..
2.把門牌合併.戶政不會同意.他會覺得你找麻煩.如果合併後多出的門牌還是要留在那裡做預留門牌.沒意思..而且你只能用最先的號碼..他會跟你說你家有幾個門牌又沒人知道.有什麼關係..

我後來想到.你這會有稅的問題.如果現在就有3個稅籍編號.會有能不能3戶都用自用稅率的問題.因為他會認為你有3間房子.
優惠貸款我記得是可以.因為他是用買之前你有沒有房屋認定..
michael0807 wrote:
法條我不懂....(恕刪)




最主要是稅的問題,對政府的定義是有屯屋的事實而加稅。

Succubus wrote:
各位房地先進 最近...(恕刪)


直接去地政辦就好了,地政只看你打通沒,其他不管.
至於打通,合不合法,那是建管的事.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90 條 辦理建物合併,應以辦畢所有權登記、位置相連之建物為限。
前項所定之位置相連,包括建物間左右、前後或上下之位置相毗鄰者。
申請建物合併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合併位置圖說,建物之所有權人不同或設
定有抵押權、不動產役權、典權等他項權利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有權人不同時,各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除另有協議應檢附全體所有
權人之協議書外,應以合併前各該棟建物面積與各棟建物面積之和之
比計算。
二、設定有抵押權時,應檢附建物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書。但為擔
保同一債權,於數建物上設定抵押權,未涉權利範圍縮減者,不在此
限。
三、設定有不動產役權、典權時,應檢附該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之同意
書。

第 291 條 建物合併應先辦理建物勘查。
建物合併,除保留合併前之最前一建號外,其他建號應予刪除,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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