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我在民國99年底在台中買了2間房子,在102年賣出,隔年依仲介的算法申報所得稅,怎知,今年收到了中區國稅局的補繳通知書,要我提供合約書和相關買賣資料,再依實際成交價格做申報。雖然有千百個不願意,但是想想,還是不要跟國稅局過不去,免得以後麻煩一堆,花了幾天的時間,好不容易找到了幾年前的買賣資料,根據國稅局附的表格,將所知的部分填好,試算完到銀行將補稅款滙至國稅局帳戶,匯完帳最後將所有資料提供給中區國稅局承辦人員。
結果承辦人員收到我的資料後,一筆一筆核對,指出有些項目沒有明確收據,有些不能抵扣成本,問題一堆,只好再回家重新再找資料和相關收據証明,重新整理後又再一次去匯款,再將所有資料給承辦人員,前前後後已經補了將近80萬的稅了,承辦人員還是不滿意,我真的火大了。
我心中真的有太多疑惑,為何以前政府官員在媒體前都表示沒有實價課稅這回事,為何我民國99年買的房子會需要實價課稅,當初連實價登錄都還未實施,合約常常也是打一個形式而已,有時雙方講好,同時打二份不同的合約也很常見呀,在當時的時空背景如何實價課稅呢?如果是現在,在有實價登錄的前提,配合上今年實施的房地合一新制來做實價課稅,我個人覺得是合理的,但我幾年前買的房子硬要我實價課稅,我真的不太能接受。
二個月前,我到當初申辦貸款的銀行申請影印我以前房子的合約書,拿到合約書影本後交給承辦人員,前幾天又收到國稅局來的公文,指出該合約他們不接受,要我提供完整的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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