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物健檢看似立意良善,但似乎有執行的疑慮。
首先有執行單位,然後要有監督單位,接下來要有行政單位,最後會有執照發給屋主或買賣方。
一.誰有能力執行?
不會又是某特定公司或行號吧?
如果不是
那又會是哪個倒楣的公務員?
檢查的基準為何?
建材的年限?施作的地基?(紅區黃區地雷區.......)
二.監督單位?
地方政府?中央營建署?還是再巧立名目花錢成立一個特定單位?
三.行政單位?
誰有權核發證照?
四.買賣方誰出錢?
以上只是概略的問題,但重點是這張證照有合理跟合法性嗎?
所謂的耐震度是實驗室做出來的,與實際的地理環境與條件一定有很大的差距,用假設的條件來認定實物,如果這房屋不能用50年,但在20年後倒了,誰負責?
如果房屋在經歷6級地震後安然無事卻核定耐震5級,而造成房價損失,誰應該給付當時造成的差額?
發照或核照人應該負責,如果只是蓋橡皮圖章出事卻不用負責,那就是詐欺!
既然制度是國家定的就應該要國賠!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