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
小弟有問題請教,家中有兩塊鄉下的建地, 都為國有地, 當初是先人跟其他人花錢購買使用權利 (台語稱脫權利), 為何國有地可以跟其他人買使用權利? 不是很懂, 不過這不是主要問題, 小弟想要請教的問題是
案一 : 小弟父母親當初跟人買使用權利, 這邊已經有建物了, 目前也是定期繳交租金(不是補償金)給政府, 請問這塊地我可以新建建物嗎 ? 不是原建物翻新
案二 : 小弟祖父母的故居, 父親與姑叔出生時的房子, 因為祖父往生的早, 所以姑叔小孩期間都跟小弟父母親住在案一, 導致案二的房子年久失修最後倒塌, 剩下一間獨立的廁所, 最後的水電費繳到民國70年左右(有繳費收據), 現在沒水沒電, 目前每個月還是要繳交使用補償金, 請問案二是否再可以申請水電?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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