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近日遇到了一些關於公有地佔有的問題
不知道該怎麼解決
起源
公有地原本是阿祖那輩所承租的(佃農),但是民國8X年的時候,有自行變更使用用途(爺爺在上面蓋了鐵皮)
因此被縣政府認定不符合承租資格,因此也就好幾年沒有繳納租金
現況
目前繼承了上面的鐵皮屋(有繳房屋稅)但是閒置中,近日被縣政府催繳五年的補償金,外加之後每半年要繳交一筆費用
基本上這筆錢應該是繳定了,不會去拖延不繳,但是打電話去詢問,是否可以改辦理承租卻被回復無法
土地產權狀況
縣政府的持有分約有2/3(差一點點),另外1/3為親戚持有,個人持有只有地上物
想請問現況是否可以辦理產權登記,或是有其他方式變更承租人呢?或是有其他更好的解決方法?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