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地區公有地佔有的一些問題想請教

大家好

近日遇到了一些關於公有地佔有的問題
不知道該怎麼解決

起源
公有地原本是阿祖那輩所承租的(佃農),但是民國8X年的時候,有自行變更使用用途(爺爺在上面蓋了鐵皮)
因此被縣政府認定不符合承租資格,因此也就好幾年沒有繳納租金

現況
目前繼承了上面的鐵皮屋(有繳房屋稅)但是閒置中,近日被縣政府催繳五年的補償金,外加之後每半年要繳交一筆費用
基本上這筆錢應該是繳定了,不會去拖延不繳,但是打電話去詢問,是否可以改辦理承租卻被回復無法

土地產權狀況
縣政府的持有分約有2/3(差一點點),另外1/3為親戚持有,個人持有只有地上物

想請問現況是否可以辦理產權登記,或是有其他方式變更承租人呢?或是有其他更好的解決方法?

謝謝
2016-08-17 9:08 發佈
人家縣府都不打算出租土地了,房子、土地都放棄,有難度嗎?!
佃農或繼承人先把土地回復為農作用途 才有繼續承租農地的權利 這就是偉大的375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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