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大 阿公去年走了,留了一塊土地但是也有立遺囑,是我爸爸跟叔叔三個人分,但是另外三個姑姑回來爭,她們主張她們法律上也有特留分,那請問立遺囑的用意在哪?阿公當時已經留了幾千萬給她們三個姑姑了,我的觀點是女方嫁出去了就已經不是我 們家的人了,現在他們要和解,不爭土地了,但是一個人要拿1300萬,我們真的拿不出來,請問假如真的告上法院的話,我們能站得住腳嗎?是有立遺囑的!
誠心發問 拜託各位版大了!
姑姑的主張特留份 六位子女 應繼份為六分之一 特留份十二分之一
如果遺囑影響到特留份 可要求遺囑繼承人扣減所分配遺產 補回應得特留份繼承人部分
所以除非能舉證 三位姑姑有虐待情事 並且被表示不得繼承
否則法律上 必然站的住腳
至於生前給的數千萬
如果是死亡前兩年內贈與視為遺產
或者令一條1173
因結婚 分居(幫買房) 營業(幫開公司)算是遺產一部分
這些都可以主張 但同樣的對方也可主張
務實一點 就是算好土地市值乘與特留份 跟1300萬比
看哪個有利
我的觀點是 最好別說女人不該拿遺產 有些人不缺錢 但就嚥不下這口氣 最好是以事奉先祖傳遞香火 親情來感化
總之就是屁話 可以少給就少給 你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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