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初我買了一棟位於平鎮育達路上的透天店面,買前仲介說,本屋土地有兩筆除了房屋建物坐落的土地外,還有一筆正前方的道路用地約4坪多(16平方公尺),未來可能被徵收,因為喜歡該地段所以就買了,簽約時在買賣合約中加了特約條款,內容之六為本案一併出售道路用地,買方無法以此筆土地申請貸款。內容之七為本案道路用地日後有被徵收之虞,若過戶前已公告徵收而禁止轉移者,則本筆土地不列入移轉範圍,但該補償之價金歸買方所有或由總價扣除。內容之八為買賣標的建物及該地號分配金額為1700萬,道路用地價金分配額為20萬。 結果上星期五仲介跟代書連絡我,說道路用地的部分在民國68年時屋主已經將該筆道路用地以協議價購方式賣給當時的平鎮鄉公所,但是屋主的阿公忘記了,而當時的公所承辦人員沒有過戶(當有當初的資料證明阿公以領取該筆金錢了),現在仲介說屋主願意減少20萬的價金以贈與的方式將該筆道路用地贈與給桃園市政府相關單位,我覺得有被拗到的感覺,因為已經影響了我的權益,但是我跟太太又喜歡這間房子,不想輕易放棄,請教各位朋友有何良好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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