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同事介紹他去投資一個「不動產企業社」,不過小魯我的
認知是投資不動產不就是擁有足夠的本金或是貸足金額買低
賣高不動產賺價差嗎?
小魯知識淺薄不懂,一個未上市公司不缺本金卻四處尋找股
東合作?然後分紅方式是每季分紅一次,投資一股是二十萬,
每月「固定」可得二千元,總是覺得那裡奇怪,如果賣越多
照理不是佔投資比例分配越多嗎?
怎會是固定的金額?
如果每月分配不就跟合約第四點有衝突!?
照這樣講就算當季賠錢也是能拿分紅...??
會用股東人頭掛名買房,但合約沒寫這點?
獨資可以省稅金?這我不太懂...
所以上來請益各位幫忙看這之中是不是那裡有古怪...
以下是對方跟我弟的賴對話:






最後附上合約書,目前我弟只是丟個二萬試水溫,但對方一
直鼓勵我弟投資完整的一個股,還有合約書第八點(紅框處)
是合理的嗎??

另外在版上等回覆的同時,我查到...
第705條
隱名合夥人如參與合夥事務之執行,或為參與執行之表示,
或知他人表示其參與執行而不否認者,縱有反對之約定,對於第三人,
仍應負出名營業人之責任。
出處:http://laws.mywoo.com/2/6/411/72.html
我看到這條例也意謂著對方跑了,我弟不止有背債的可能,亦有可能
吃上背信罪之類的罪名嗎?
以上,如有違反版規或是需要我補充的地方再麻煩賜教,感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