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大家我家是屬於透天社區外的住戶(內外有分隔另一個大門,所以我們不用像裡面住戶繳管理費)在他們裡面住戶出來外面(大門外面)兩邊有花臺請問花臺是公有的嗎?因為當初買房子,售屋小姐說是我家的,但是他們裡面住戶卻說是公共的所有權狀上面也沒註記花臺所有權,所以我們也無法用售屋小姐說是我家的去服眾所以想請教一下請問有人也有這種問題嗎(A1 A2旁都有長條形花臺)
救護車 wrote:想請問一下大家我家是...(恕刪) 換個角度問,如果你是內區住戶,而外區住戶拿不出權狀或有效的約定專用協議書,只是口頭宣稱售屋業務跟你說是外區專有,你會同意這是你專用的嗎?P.S 權狀或協議書拿出來就沒事了
救護車 wrote:想請問一下大家我家...(恕刪) 1. 如果是獨立土地產權透天,而且花台位於私有土地範圍內,那比較有可能可以主張花台產權,所謂的可能是指還有例外,如當初第一手向建商購買時有簽合約同意花台屬於公共使用,那就無法主張權益。2. 如果花台位於大家共同持分的通道上,那是屬於全體住戶的。3. 如果面向道路的住戶沒有持分通道,花台也位於通道土地上,那更確定是屬於全體住戶的。所以土地範圍與合約、分管協議先弄清楚。
ysc_kyy wrote:1. 如果是獨立土...(恕刪) 中間通道兩邊住戶也是有持分而且如果花臺所有權的公共空間的話他們裏面住戶應該負責管理,而不是我們兩旁住戶在管理了吧?因為我們外面住戶沒有加入他們裡面管委會
救護車 wrote:想請問一下大家我家...(恕刪) 關於臨街透天式型態建築物採一宗建築基地合照多戶規劃是否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第4項規定設置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乙案建築管理組發布日期:2005-07-07內政部94.7.7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84587號函按「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第一項共用部分之圖說,應包括設置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之詳細位置圖說。...」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56條所明文規定,又按本部93年2月24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82158號函釋:「二、...按本部92年5月15日台內營字第0920085806號函示說明『公寓大廈之定義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款定有明文,依該條款規定,在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加以認定,惟其是否為公寓大廈尚需同時具有『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之要件。至建築物之登記型態,如為同一建號,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已非屬區分所有建物,自無共同使用部分者,即無區分數部分之情形,應非屬公寓大廈,自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三、有關鄰街透天式型態建築物,並無建築物共用部分,亦無成立管理委員會必要之建築物,設置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乙節,倘集合住宅如經地方主管建築機關依上揭規定認定係屬公寓大廈者,應提列公共基金。...反之,倘旨揭所列示鄰街透天式型態建築物如經地方主管建築機關依上揭規定認定,應非屬公寓大廈者,即無條例第1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之適用。」,故旨揭所述臨街透天式型態建築物採一宗建築基地合照多戶規劃是否須設置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乙節,如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檢附之詳細圖說並無共用部分時,自無從依條例第56條第4項規定於共用部分標示設置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之詳細位置,即無條例第56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至於該建築物是否屬公寓大廈,仍由地方主管建築機關依前揭函釋規定本權責認定之。依營建署的解釋,你可以去調閱建照資料,看當初申請建造執照的時候是否有檢附相關規約、共用部份之圖說,如果沒有的話,花台的所有權使用權就屬於你們。
如果你不需要繳管理費,應該道路產權就是裡面住戶的,因為假如這通道你有持分,那就要繳管理費(共同負擔維護管理),以我的社區來說是這樣,除非你去申請鑑界,證明花台所在的這土地是屬於你的,另外就是如果你邊間應該有開窗(朝車道),其實這也是約定使用的,不然其實也是不能開窗,不過通常建商不會特地將這花台另外切出一塊夠寬的土地來賣你,然後讓你有權利可以開窗。之前當主委時,一直想拉外面的住戶進來繳管理費,但是後來發現其實只要是獨立產權,水電瓦斯等等都不會跟社區內連結,而且外面住戶也部會有道路的共同持分,所以你可能要先確認中間車道你是不是有持分,如果有持分,那就要繳管理費,然後再去看看花台是不是屬於你們約定使用,如果沒有持分,那一定不是屬於你們可以自行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