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版上各位大大,
之前因看中一間新建大樓也簽了房屋買賣契約‧
但因銀行貸款成數不足,無法購買此屋當初也付了訂金10萬給建商!
合約書上也無註明貸款成數不足而取消此交易的但書!
現在想想當時房屋買賣契約上除了蓋公司大小章外,出賣人簽名是由其兒子代簽,
且離原先的交屋日期已經過了1個半月(6月才完工)
這樣是否可以主張契約無效要求退回訂金呢?
第一次買房沒經驗花10萬元的學費....還是很心痛...
而這些日期也就等同是買賣雙方必需遵守的合約義務,如果約定的日期到了不履行其實就等同是違約了,我個人的看法是:延遲罰款是被違約的一方可以選擇的方式之一而已,對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應該就有權要求解約了,
關於賣方逾期不履行的經驗我有兩次了,雖然不一定我說的就是對的,但我當時四處走訪詢問的結果大概是這樣
而我兩次也都是用了存証信函來跟對方解約,兩次對方也都有支付少許的違約金。
tonypan66 wrote:
這位大大,無意冒犯,只是討論
委託書的部分贊成
延遲交屋的部分,如果合約中有約定,要從其約定,比如合約有約定,每延遲一天交屋罰則為合約總價的萬分之一(打比方),這種合約有約定延遲交屋是罰款的話,應該就不能解約了吧
一般是合約中會對什麼情況才能解約,會進行約定條文,有達到約定的情況才能解約
比如購房者未于約定期限內付完全款,經催告多久后仍未能付清,這時候建商就可以解除合約,並沒收已付款項或是僅沒收定金(具體看合約怎麼約定
joanly668 wrote:
想請教版上各位大大...(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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