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新莊的房子5月時請仲介幫忙賣屋,我和買方(以下簡稱A)在5/21當天談好大家都滿意又可接受的價錢後就簽約了,A在5/23也匯進了總價的10%到履保帳戶,但很不幸的就在當天(5/23)社區發生了命案(凶宅不在同一棟),新聞也報的很大,A在看到新聞後以因為此房子是為了結婚後要居住 覺得發生這件事很觸霉頭心裡不舒服想解約,我告訴仲介若A真想解約就按照合約書上來(甲方違約 乙方可沒收已繳的錢),現在A透過仲介告訴我,希望我能幫他分擔一部分責任 想請我降價,或是違約金只收斡旋的部分,但我都沒有答應,我只跟仲介說1. 按照合約書上載明的條款解約,2. A買下後若真的覺得住不舒服再賣掉。仲介告知若對方提的條件我都不同意 那對方可能會提告⋯⋯
我想請問這樣他要以什麼名義來對我提告?若提告了房子短時間內也不能賣,這樣我能提出求償嗎?再說5/31是A要繳用印款的期限 但他沒匯錢,這樣他是否已算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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