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來只有買地上權的屋主要小心了.
無時無刻家中要有人留守.
新北市三重區河邊北街一戶林姓人家,今(29)日上午11點出門吃早餐,鄰居打電話向他們說:「你家被拆了」,跑回家發現自己的家遭到建商派出怪手拆除,當場報警,警方2名拆除工人帶回派出所偵訊,2人遭依毀損、公共危險罪嫌移送。
林姓家人表示,他們住的是約60年的老房子,當初買屋只買地上權,土地所有權不屬於他們家,兩年多前地主和建商談合建,建商有來洽談房屋補償方案,但雙方尚未達成共識,沒想到今日自家房子突然被拆除。
林姓家人報警後,警方到場立即2名拆除工人帶回偵訊,他們供稱房子是他們的才會派怪手拆除,但遭林家人反駁,之後才又供稱說要拆的是隔壁「長榮路75號」,卻不慎誤拆林姓人家的「河邊北街86巷52號」,林姓家人已提告。
ya766 wrote:
買屋只買地上權,土...(恕刪)
被拆活該??? 地上權還在他手上,原先賣他地上權的地主就算把他房子拆了也沒辦法蓋
光腳不怕穿鞋的,反正房子也沒了,有地上權的可以跟他們慢慢談,
加上損毀他人財物,誰倒楣還不一定吧
每天漲停板 wrote:
全家外出吃早餐 回來驚覺「家沒了」
這篇新聞不是還有後半段?沒關係我幫你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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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府表示,林姓屋主持有的地上建物並無合法登記,屬違章建物,建商於今年申請建照,但未申報開工;該建商無權拆除違建,只有政府才能執行拆除,建商若擅自拆除可依《建築法》罰款一萬元,並勒令停止拆除作業。
「僅能提告爭賠償」
律師吳聖欽昨表示,建商無權拆除任何人的房屋,即便居住者沒有土地所有權,或是租賃、竊佔、違建的房屋,也都須透過法院程序釐清所有權後,才能拆除,建商若強拆,恐觸犯《刑法》毀損器物罪,最重可處5年徒刑。若房屋已遭強拆,要回復原狀已不可能,屋主僅能透過訴訟來爭取損毀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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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房子就是違建就不可能蓋回去也不能搭帳篷抗議
房子消滅也就沒有地上權,可以主張毀損器物罪
至於毀損器物罪的罰則: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重點毀損器物罪是告訴乃論而且告的是行為人
工人今天已經跳出來說是他自己"誤拆"
屋主提告那就給國家罰工人,屋主自去跟工人談
屋主不告或撤告那好談,就用小錢解決
標準的死道友不死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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