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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算是凶宅嗎?

我一個長輩...

久病厭世,在自家客廳縊頸自殺(當下還沒斷氣)
有報警,雖然有即時發現,不過在醫院急救後還是過世了

這樣算是凶宅嗎?
不知道要留還是要賣
2016-05-27 21:15 發佈
算啊~地點在那裡,地點好趕快賣掉了
實價登錄一折價開出,應該就秒殺了,祝福您
不算凶宅,認定是看往生時的地點
但仲介還是告知比較有道義,之後也會少糾紛

yen c wrote:
不算凶宅,認定是看...(恕刪)

+1+1+1+1+1+1+1+1+1+1+1+1+1+1+1+1
法令上是這樣
法規上不算,但街頭巷尾的話語中一定算,所以要賣也等風平浪靜才行.

vcool wrote:
我一個長輩...
久病厭世,在自家客廳縊頸自殺(當下還沒斷氣)
有報警,雖然有即時發現,不過在醫院急救後還是過世了
這樣算是凶宅嗎?
不知道要留還是要賣


法令上不算 但有傳出去就算了

當然還是要看Location Location Location





如果照上面幾位說法,有人跳樓的房子,也都不算兇宅嗎?
因為跳出去,是摔死在馬路上,不是在住宅單位斷氣,是這樣嗎?


有人在住宅內燒炭,服毒,...但沒死在現場,
送醫以後死在醫院裡,這樣住宅也不算兇宅嗎?


這些都是非自然死亡,管區派出所會登記事件案發地點,記錄在案,
某人於某年某月於xxx市,xx路,xxx號,xx樓跳樓輕生,
再報檢察官相驗,由檢察官認定死因。
這個導致某人死亡的動作/事故是發生在住宅內部,也就是案發地點。


這種官方記錄在案的,還能不算是兇宅?
鄰居:我跟你講,對面那家老先生之前在客廳上吊
送到醫院就沒回來過了,你小心買到凶宅。記得不要說我說的喔
內政部於97年7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48190號函釋略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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撇開政府規定如何,以普世價值觀來看,買方應該會期待賣方做到告知義務.

一戶公認市價1000萬元的房子,如果曾有人在裡面發生 "求死行為",最終致死,
我認為世上不會有任何一位買家認為房價毫無影響,價格完全不用折損,依然值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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