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大大們土地為三人“共同共有” ,各 1/3持分我想使用小部份擺攤車,2位共有人拒絕,原欲使用攤車的位置經年任由他人無償停車,因共同共物之管理行為需過半數同意,以目前情形,我完全沒使用權,其他二人如要出租我反對應該也沒用是嗎?是要提起強制分割嗎?
chuckgg wrote:公同共有還是分別共...(恕刪) 唉...共有的土地勸你還是早點分割清楚才好(但這部份也是一個困難,如果有人不同意而且還有選位置的問題要解決)我家祖產也是一塊3人共有(我父親跟大伯.二伯)但兩位長輩都以過世所以又將土地傳給他小孩,因為從以前我們要求分割對方都是一直找理由推拖(原因是我們"無償"給他們種檳榔,其實也不是不拿租金是他們多年來只給一次後就沒再給了....)後來我們共有的地自辦重劃了(開發商共同),然後地上物補償金我們卻一毛都沒有....因為他只看地上所有人給.所以結論就是你好心免錢給人用到最後有好處別人都不會想到你....然後一直到現在都一直推拖找理由不辦分割....很麻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