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原先的戶籍是設在舊公寓,
在今年3/28登記買新透天,4/8將戶籍遷到新屋,5/2簽約賣掉舊公寓,
若其它條件符合,這樣的戶籍遷移有符合自用住宅重購退稅的資格嗎?
另外,代書說土地增值稅按一般稅率計算要7萬多,因為我的戶籍太早遷出,不能按自用住宅稅率計算(3萬多),這樣對嗎? 有沒有補救的方式?
懇請版上大大解答,謝謝!
1.舊屋所有權人與新買的房屋所有權人是否為同一人(需同一所有權人才能退稅)
2.新買房屋的土地移轉現值總額,必須超過賣舊屋的移轉現值總額扣除所繳納土地增值稅後有餘額,才能退稅。
3.先買新房屋,再賣出舊房屋,買新房屋時,舊屋要符合自住的條件,包括設有戶籍。
如有有符合以上條件(缺一不可),就能辦理重購退稅!
另外代書說的沒錯,您戶籍太早遷出去,無法用自用土地增值稅去核定!無法補救!
但也非壞處,若符合重購退稅,仍可以把土地增值稅退回來!
況且土地增值稅7萬多,若一生一次未使用,實在沒必要為了7萬多把一生一次用掉!
需注意的是重購退稅的土地(房屋)從買入後5年內,都必須作自用住宅,有戶籍登記。
不能改變用途、出租他人或遷出戶籍,也不可以移轉他人,
即使是夫妻之間贈與都是不可以的,否則會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若有誤敬請指正!謝謝!
土增自用住宅有1個規定是騰空待售,戶籍遷出1年內房子簽約賣出,雖然賣房簽約日已沒戸籍,土增仍可自用!
建議不要用自用,因為樓主可以用一般稅率繳稅,因出售及重購均符合自用規定,還是可以退稅!
小妹根據你說的「房地騰空待售」關鍵字,有找到下列說法:
稅捐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前,因必須遷居而遷出戶籍,致在訂立買賣契約前,其戶籍已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原不得認定為供自用住宅使用;惟為顧及納稅義務人之實際困難,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其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一年,仍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提醒民眾務必注意,戶籍遷出期間距離其出售期間必須未滿一年,始有騰空待售,不必再辦峻戶籍登記即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增值稅。倘戶籍遷出超過一年,則訂約日前必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辦峻戶籍登記,始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條件。
這樣子是說,以我的案例,還可以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去計徵土地增值稅(3萬多)嗎??
另外,您建議用一般稅率申報,是因為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算不能享重購退稅?
我又迷糊了
GRACE美女 wrote:
設戶籍這樣沒問題,...(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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