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事情是這樣的 家裡有一棟透天租給一戶人家 房租契約只打到去年4月10號 今年沒打到 但我們決定今年拿回來整修改成套房形式 於去年12月就已通知今年4/10號房子要拿回來了 但是時間到了 房客辯說找不到房子 我們決定讓他住到6/30且不收租金 但這幾個月讓我們進去請設計師場勘 我沒想到給他們免費住3個月 我們每天早上10:00帶設計師去看1.2小時 他們竟然說她們這樣會沒時間找房 是我們太善良嗎 以為她們可以互相 我們原本4月到期5月就要動工 現在改成7月動工 貸款每個月要還3萬多 有沒有辦法讓她們乖乖聽話!真的很心煩 貸款這些支出真的讓我一個頭兩個大 時間成本3個月就快15萬了!所以才要他們6/30前搬 我們7/3馬上動工!
是房客太善良
租約到期後,房客繳租房東同意後,租約就轉為不定期租賃,換言之,就租約是沒有到期的問題。
另依,土地法100條規定,只有房東要收回自住才能終止租約,但房東要證明收回自住之必要性,如果房東有二間房子
舉證就失敗了。
ps:房客願意搬就萬幸了。
以下附法條參考,土地法是民法特別法,排除民法租賃得隨時終止規定。
民法
第 451 條 (租賃契約之默示更新)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
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土地法
第 100 條 (房屋租賃收回房屋之限制)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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