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抵押權之特性 (一)從屬性 抵押權之從屬性,係指抵押權之成立、移轉及消滅,均應從屬於債權而言。1、成立上之從屬性 抵押權之成立,以債權存在為前提。惟實務及通說就抵押權成立上之從屬性均已從寬解釋,故只須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物時,有擔保之債權存在,即為已足。請問什麼是有擔保之債權存在? 債務人所開之本票、支票、借據或債權人轉帳(匯款)給債務人之憑證?
捲毛美人魚 wrote:普通抵押權之特性 ...(恕刪) 1.債權:就是我欠你一筆錢。2.物權:就是我有一樣東西的所有權,或是這樣東西賣掉後的錢歸我(所以這樣東西是擔保)。3.有擔保之債權:1+2,譬如我欠你一筆錢,我拿房子給你擔保(地政事務所登記),一旦我還不出來,你可以法拍我的房子求償;不過如果我還錢,這擔保物權自動失效(從屬性)。看了一下捲毛您的發文,問了很多民法債、物的問題,應該已經很懂了,為何又問如此粗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