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房地合一計稅中可扣除成本的一問.

房地合一稅,賣方可將房屋在持有期間的裝修費用作為列舉成本,但下面的情形呢?

甲乙為兄弟,繼承一房,並已分別共有方式登錄,房屋由甲使用,後因乙子將結婚,乙擬向甲購買持分,將房屋給乙子用,因要作新房,乙要求甲將房屋重新裝修交屋,甲因此花了一筆裝修費.
買賣後辦實價登錄,甲知道後頭還有房地合一稅要報,裝修費用可作列舉成本,但不清楚像他買賣賞顯示是持分的能不能用?
2016-04-03 0:17 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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