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於104年5月向建商(朋友)購買一戶別墅,於當月支付訂金400萬並簽訂一般買賣契約,約定104年12月31日交屋,該土地為建商用他人借名登記,起造人為建商,但建商於該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103年8月)及普通抵押權(104年10月),並有限制登記事項(預告登記請求權人:王OO,內容:預約出賣與王OO,為保全標的物權利之移轉及防止標的物為擔保所辨理之抵押權設定,同意向主管地政機關申請預告登記,(依土地法第79條之1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未辨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設定予他人)
現因建商於發生財務困難,無法於約定日交屋目前已完工約90%,但工程完成後也無力將抵押權塗銷,所以建商提議先將起造人變更為小弟,於工程完成後登記小弟為房屋所有權人。
請問~起造人變更後房屋使用執照下來建物第一次登記是否可登記於小弟名下?如可以,請問房屋及土地為不同所有權人,因土地設有抵押權而被執行,請問抵押權人是否可聲請將房屋併附拍賣呢?如可以,請問房屋及土地拍賣所得價金是否需受償給抵押權人還是僅土地價金受償給抵押權人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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