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專法草案一提出來,讓房東震撼到說不出話來都快語無倫次的條文,就是這一條 第二十二條 房客因不可歸責於己的原因積欠房租兩個月,且符合中低收入戶標準,房東不得解約,房東只能去跟縣市政府用住宅基金來申請租金,未來這一條的要求對房屋租賃市場願意接納低收入戶作為房客就是割喉等級的殺傷力。
請問我有碰過中低收入戶嗎?當然是有阿,如果沒有房地產還有老婆的收入的話,當年那個爛公司倒的時候一直到現在,其實我自己都可以去申請中低收入戶,台灣地區各縣市要申請中低收入戶的資格其實並不難,在台北市只要不動產的價值低於幾百萬一個家庭平均每人收入不到1萬5千塊都算,很多人其實都符合這個規範,一個做保全的爸爸月收入3萬塊帶著一個未成年小孩如果家中沒有太貴的房地產或儲蓄都算達到中低收入戶。
坦白講,對房東來講這是政府卸責的一種立法行為,為何不是由房客去申請政府的住宅基金來支付給房東?而是房東要自己去申請租金,欠租這段期間還不可以請房客搬家,房客若一直欠不曉得可以欠多久直到無窮無盡天荒地老嗎? 其實各縣市政府的住宅基金都已經很緊張了,現在房客去申請租屋津貼都是要運氣很好才能申請得到也不過就幾千塊而已,縣市政府都沒錢了還能給房東多少租金。
這個租賃專法草案是否有跟各縣市政府溝通討論並要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來執行?編多少預算來支付給房東跟到底是否可以全額補助給房東也未知,相關施行細節的配套都不知道,不要忘記了現有的愛心房東專案根本就乏人問津,倘若未來補貼房東就是拿現在那個愛心房東的標準,想像的到很多房東的房子乾脆還是繼續養蚊子罷了。
目前各地公共住宅已經努力規劃中,連蓋公共住宅的錢都不夠用了,台北市政府都要去跟銀行借貸來蓋公共住宅,請問要如何增加預算來補貼房東反正屆時此租賃專法的法條只要一過,房客若有理由將可立即不付租金給房東,何謂不可歸責於己的原因? 是不是符合定義的問題又要讓房東與房客到法院去講了,被中低收入房客租用的房子此時不能趕 房子也沒有收入,慘的是房子有貸款銀行又不可以欠貸款,請問是要逼著房東的房子被法拍多年積蓄付之一炬才是這個法條的終結解決方案嗎?。
房東的解決方法很簡單也很殘酷,根本就不願意租房子給中低收入戶甚至有可能變成中低收入戶的房客未來都會敬謝不敏,坦白說房東們目前已經立刻對這一個中低收入戶的條款提案進行自我防衛了,甚至對各式各樣的房客有所戒備了,例如:單親家庭的房客、單薪家庭而收入不高、業務型收入的房客,這些類別都是目前房東出租意願不高的族群了,租不到房子的未來將是中低收入戶房客的悲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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