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有一間站前的舊公寓出租給人當住家(整層出租),日前看到租賃專法的內容大為震驚,如果照目前的版本過關,非商業住宅的房東將成為魚肉,任人宰割了。
我不是專業房東,另有本業收入和其他投資收入,房子是因為房客工作地點需要而出租,其實房客本身在其他縣市有房子,只是工作地點的關係需要租房。
網上有人建議政府可以課空屋稅,如果我的房子不出租的話,要避免空屋稅,可以找親朋好友來訂租約,只要有租約就不算空屋吧!
如果租賃專法過關,我想把房子回收了,避免以後不必要的麻煩,想知道其他房東的想法及做法。
許多關於這個草案問題如果您關心 會把這個草案的問題一一詳述並提出自身經驗來給各位參考
目前台灣居住用房屋租賃市場中供給的主力是您這種因為有多餘的房屋而出租 自己不靠房租收入維生
很不幸租賃專法草案中的許多條文完全不利於您這種多餘房屋出租的房東
坦白講我們專業房東有其不得不的壓力
但是目前的因應之道非常可怕也非常簡單 嚴審再嚴審 稍有覺得房客不合適就一律謝絕
未來良民證 工作證明 收入的扣繳憑單恐怕也是未來房東要求房客提供查驗的重要文件
單親 收入過低 拿現金過日子的房客 當然就一律謝絕 當然了 不可以在租賃條件條件寫出來這是歧視
另外電腦準備一些訴狀的範本 房客來告或是違約就改個資就可以上法院 不用擔心法院多上幾次就熟了
linchz wrote:
小弟有一間站前的舊公寓出租給人當住家(整層出租),日前看到租賃專法的內容大為震驚,如果照目前的版本過關,非商業住宅的房東將成為魚肉,任人宰割了。
我不是專業房東,另有本業收入和其他投資收入,房子是因為房客工作地點需要而出租,其實房客本身在其他縣市有房子,只是工作地點的關係需要租房。
網上有人建議政府可以課空屋稅,如果我的房子不出租的話,要避免空屋稅,可以找親朋好友來訂租約,只要有租約就不算空屋吧!
如果租賃專法過關,我想把房子回收了,避免以後不必要的麻煩,想知道其他房東的想法及做法。
1.防災型都更立法急迫性非常高,租賃專法並非黨團政策,我認為這會期沒機送出委員會
2.如有專法後,出租該慎選房客能想到的證明全要一份
3.如有專法後,押金直接收12個月,租金預漲一倍
4.反正房東都怕死,我收回改"民宿"出租不簽約
5.都不行就改出借簽借據,每個月我酌收清潔費跟****金
所以,方法是人可以想出來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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