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認定
社會救助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而中低收入戶,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1.5倍,前述兩者家庭財產必須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104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公告金額定為新台幣10,869元;低收入戶動產限額每人以7萬5000元為限,不動產限額每戶320萬元。
中低收入戶審查標準為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新台幣16,304元,動產限額每人以11萬2500元為限,不動產限額每戶480萬元。
這條件有公平嗎?
中低收入戶不動產480萬元是指房屋及土地現值吧!如果市價是否有1000萬或1000多萬 ?
房客比房東還有錢?
房東可能比房客還窮?租賃專法的中低收入戶保護的條件,立法委員是否應將條件修一下?
we543543 wrote:
中低收入戶認定標準...(恕刪),不過不是很懂為什麼房客不可以比房東還有錢?
租賃專法其中保護條款:
這幾天讓房東爭議條款之一,不付房租不能解約
因為保護弱勢,房客若因不可歸責於己的原因而積欠房租兩個月,且符合中低收入戶標準,房東不得
解約,但可向內政部申請由住宅基金代付租金,若房東將中低收入戶房客趕出租屋,將會被開罰5萬至30萬元。
這樣擁有房屋之房客就不是弱勢,他有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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