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專法中保護弱勢對象,中低收入戶認定, 不動產限額每戶480萬元,房客可能比房東還有錢?這樣算弱勢?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認定


社會救助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而中低收入戶,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1.5倍,前述兩者家庭財產必須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104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公告金額定為新台幣10,869元;低收入戶動產限額每人以7萬5000元為限,不動產限額每戶320萬元。


中低收入戶審查標準為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新台幣16,304元,動產限額每人以11萬2500元為限,不動產限額每戶480萬元。


這條件有公平嗎?

中低收入戶不動產480萬元是指房屋及土地現值吧!如果市價是否有1000萬或1000多萬 ?


房客比房東還有錢?



房東可能比房客還窮?租賃專法的中低收入戶保護的條件,立法委員是否應將條件修一下?
2016-03-12 19:03 發佈

鄭仔寮熟女 wrote: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恕刪)


中低收入戶認定標準是一回事,不過不是很懂為什麼房客不可以比房東還有錢?

we543543 wrote:
中低收入戶認定標準是...(恕刪)

說不定房東一戶要養 20 人,這樣算下來有可能是低收入戶啊
we543543 wrote:
中低收入戶認定標準...(恕刪),不過不是很懂為什麼房客不可以比房東還有錢?


租賃專法其中保護條款:

這幾天讓房東爭議條款之一,不付房租不能解約

因為保護弱勢,房客若因不可歸責於己的原因而積欠房租兩個月,且符合中低收入戶標準,房東不得

解約,但可向內政部申請由住宅基金代付租金,若房東將中低收入戶房客趕出租屋,將會被開罰5萬至30萬元。

這樣擁有房屋之房客就不是弱勢,他有錢
這種租賃專法就像股票市場的證所稅,號稱公平正義,但一實施下來.無論有賺錢的或是沒有股票的,大家都怨聲載道罵的挺兇的

話說回來最近各地政府不是找地在蓋火紅熱門"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那麼沒錢繳房租的人不會讓當地的社會局強制轉介到社會住宅嗎?

何必讓房東與沒錢繳租金的房客在那大眼瞪小眼.搞到都變成冤家
原因是他如果賣掉房子

可能沒地方住了

收入很低,房子賣掉也買不起其他地方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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