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前輩,我在103年11月以800萬元購入一房產但<未入戶籍>(配偶及子女名下僅這一房產),若我在105年12月以1000萬售出,須被課徵奢侈稅嗎??另房地合一稅要如何計算??另若出售時間點在106年之後(仍未入戶籍),是否仍須被課徵奢侈稅?以上,煩請解惑,謝謝!
leehs07 wrote:請問各位前輩,我在1...(恕刪) 滿2年就符合試用舊制,如果自用住宅,名下一戶不動產,就不會被克到利得稅金! 如果你在滿2年前出售,由於你房屋持有一年以上,所以要扣利得稅金200萬x35%!
subaru1018 wrote:滿2年就符合試用舊制,如果自用住宅,名下一戶不動產,就不會被克到利得稅金!...(恕刪) 不管是否為自用住宅,只要有獲利就會課稅。舊制房地可以拆算,只計算房屋部分的獲利,併入年度綜合所得合併申報。